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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施行与未成年人司法新进展

发布时间:2023-11-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两法”施行与未成年人司法新进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研讨会”综述

  近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23年度研讨会在广东深圳召开。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以“‘两法’施行与未成年人司法新进展”为主题,围绕“两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完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与分级干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一、“两法”实施与走向综合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大进步。司法机关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走向综合司法保护,使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得到深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与分级干预工作得以加强。法院坚持对涉案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双向、综合”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更加重视理念的引领、各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以及综合司法保护的探索。特别是,检察机关对未检案件实行统一集中办理,这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制度设计,但在实践中面临未检专门机构不足、基层院案源不足等问题。就此,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深圳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同步推动“标准+队伍+系统+机制”四维联动,创新构建了深圳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精准帮教、精准保护、精准预防系列标准。

  与会专家认为,未成年人司法应当从满足办案需求走向满足未成年人需求,从满足未成年人群体的需求转为满足未成年人个体的需求;应当努力探索在特定阶段、特定背景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知识体系,明确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内涵外延;应当建立包括“少年司法—刑事司法”“少年司法—儿童福利”“少年司法—社会支持”的二元体系结构,拓展未成年人保护范围。

  与会专家也指出,“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取得了重大发展,进一步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也进行了完善,但多数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仍存在重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在细化、补充、扩展、完善方面存在进一步的拓展空间。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完善

  一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证据的运用。鉴于未成年人表达受限、易受暗示且容易受到二次伤害,与会专家认为,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可以考虑将心理学理论应用于政策参考、专家意见和科学教育等路径,同时构建“多元求真”的综合证据审查模式,运用情态证据、过程证据、品格证据和经验法则等进行审查。

  二是对未成年人非罪化处理的程序。与会专家认为,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将未成年人不移送审查起诉程序并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如此可回应社会对于公安机关独立决定之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疑虑,进而整合进分级处遇机制、补足其合理性。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大量的数字化探索。而数字监管合法性争议、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不清、监管参与力量局限、互联网负面影响广泛等因素加剧了现实监管难度,因此,以数字手段构建治理路径需要依法界定数字监管的法律定位、稳步推进数字监管技术的发展以及控制数字监管法律风险,以此实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传统监管困境的数字突破,契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

  三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当前,性侵低龄未成年人案件呈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面临严重危害,而现行司法制度中缺乏对被害人保护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心理状况重视不足。与会专家指出,心理评估对促进被害人恢复和发展、补强定罪量刑依据具有现实意义,应疏通实践中心理评估的堵点;在警务工作中,可以通过在侦查环节树立未成年被害人中心主义理念,强化反性侵类法律文件的侦查指引功能,完善以未成年被害人为中心的侦查取证模式。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

  在探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时,与会专家指出,由于该原则承继于国际法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实务人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往往会陷入理性选择的困境。此外,立法中关于原则考量因素的规定模糊,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的法律原则仅强调未成年人的权利本位,但缺失了明确的处理权利冲突的实践指导,这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送养儿童的安置问题中,国家直接过度介入可能违背儿童最大利益的目标。

  与会专家认为,应当厘清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普通司法原则的关系,以更好地解决以上问题。他们还结合“两法”的司法化,提出了一系列优化建议:首先,可以考虑引入发展心理学的视角,以更好地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犯罪模式规律。通过这种方式,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解读和司法适用可以得到进一步细化,以实现全面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其次,对于标准难以统一化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未成年人个体复杂性与差异性、判断主体适格、成人视角抑或是未成年人视角等均作为原则适用考量的必要因素。此外,有的观点也认为,应当将未成年人视为权利行使的主体;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为本位,才能保障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才能真正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质要求;要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尊重他们的能力发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能够真正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但听取意见并非无条件的,仍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程度、所处的具体环境、面临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的判断。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与分级干预机制的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与分级干预处于初步构建阶段,在实践中还面临一系列困境。与会专家围绕这一问题,从下列方面展开研讨:

  一是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法律框架与制度建设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石。与会专家指出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强调了未成年人司法法出台的重要性;提出法律应当明确罪错行为的划分,并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提出优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建议,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特点,确保法律规范能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教育与干预体系的构建。与会专家强调,教育与干预体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仍存在困境。而教育公平和干预措施的多元化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提倡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应以教育需求为中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参与干预程序,通过多方面的教育与干预,可以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复归社会。同时,分级干预体系的构建是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矫治的重要环节,倡导构建一个层层递进、强弱分明的分级干预措施体系,并设计出相互转换的运行程序,以适应不同程度罪错行为的干预需要。分级干预的实施则应当根据罪错未成年人的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研判,以实现干预的最大效果。

  三是社会治理与多方合作。社会治理与多方合作是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与分级干预的重要途径。与会专家提出,公安机关的配合、未成年人警务的专门化、专门教育的推进等多方面措施是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与分级干预的重要支撑。同时,与会专家强调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认为应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机制,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和矫治教育。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2_632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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