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3年全国年会上,与会人员围绕“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主题,从理论到实务多个维度深入浅出、抽丝剥茧展开热烈研讨——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紧扣发展大势,把握时代脉搏。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3年全国年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本次年会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响应并聚焦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为主题。来自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员共400余人围绕年会主题分别就中国特色刑法基础理论、刑法理论前沿问题、轻罪治理的刑事政策问题、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从宽处罚基础理论等内容展开深入研讨。与会人员认为,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中国刑法学研究也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研究者们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在年会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作主旨讲话。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过勇,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明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分别致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作会长工作报告。
着眼基础理论创新
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从我国犯罪治理的实践出发,坚持问题意识、问题导向,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实践理论进行总结,加快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完善中国特色刑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是与会人员尤为关注的基本问题。
犯罪论体系是以刑法规定为基础,根据一定原理和方法,将犯罪成立要素组织化的知识体系,是理解与适用刑法的基本思维方法,更是司法人员审查和认定犯罪的思维模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指出,构建逻辑自洽、体系与功能自足的犯罪论体系,是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方面。应当以实定法规定为基础,满足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期待,符合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向域外知识与本土实践开放,因应犯罪态势变迁提出的时代要求,契合刑事诉讼构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刑法学的研究不应是平面的、静止的、一元的,而应是立体的、动态的、多元的。在研究方法上应注重多元性,秉承开放、包容的学术理念,且应重视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吕翰岳围绕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式刑法学现代化的关系,指出中国式刑法学现代化应当以人民利益和法治观念为导向,兼顾国际视野,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制度性保障。
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对其基础理论和时代背景的深入分析。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北京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王世洲通过对国家安全概念、体系和保护措施的梳理,提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应当以信息保护为核心,以及时反应为重点,以法治特别是刑事法治建设为抓手,且应当注意扩展自身的学术基础。构建系统化的犯罪人权利恢复和保障的救济制度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彭文华认为,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难题具有诸多解决路径,如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复权制度等。但无论是前科的“消灭”,还是犯罪记录的“封存”,均旨在掩盖受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相背离。相较于其他路径,刑事复权制度强调提前恢复受刑人的资格和权利,而不是消除刑罚评价,与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没有冲突,且有助于刑罚体系的完善。我国刑法分则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将“情节严重”作为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志军立足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实现了知识产权犯罪设置上的全面“情节犯化”。“情节严重”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约性入罪门槛要素。应科学设置知识产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定性及定量标准,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样态予以具有针对性、类型化的情节设计。
在评议环节,张明楷教授指出,研究者们应注意把握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学术成果的关系,回应时代需求与回归基础理论的关系,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关系,学术倡导与学术研究的关系,独立的学术研究和整体学术发展的关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强调,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关注中国社会的变迁、犯罪样态的变化,将外部环境的影响转化为刑法体系自我更新的动能;应当关注域外的既有方案与思考成果,且应强调与刑事政策的贯通,将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引入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借鉴社会科学,尤其是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促进体系的自我更新;应当注重与关联性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问题,特别是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配合问题。
聚焦前沿问题
彰显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代特色
当前,技术变革日新月异,对社会生活影响之深刻前所未有,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元宇宙、个人信息保护等成为广受关注的前沿刑事议题。这对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巨大挑战,也孕育了刑法学体系革新的宝贵机遇。以更宽阔的研究视角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犯罪治理,是研究者的重要使命。与会人员针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贿赂犯罪治理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分析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的提出背景和价值,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等相关方面的修订,建议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修改、降低入罪数额标准,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提高对行贿行为的处罚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加密货币为工具进行腐败洗钱,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同时,也给腐败犯罪的治理带来新的难题。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海桥就治理加密型腐败洗钱问题指出,可以将加密货币纳入洗钱监管范围,同时建设相应的区域性合作监管机制。在生命科技犯罪及新型网络犯罪治理方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董邦俊指出,随着科学技术和生物医学的飞速发展,现代医学也同步取得了重大突破,尤其是在人体基因工程、辅助生殖、器官移植等生命科技领域。技术进步既解决了一些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多样性的风险。生命科技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法益有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人格权等,以犯罪预防为视角的生命科技犯罪治理模式契合风险时代所需。在完善生命科技相关刑事立法方面,应综合各界意见,立足前瞻性视角,把握科技自由与法律监管的尺度,深入尖端医疗全域,制定相关法律。面对当下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犯罪,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对网络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在刑事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网络诚信体系,从输入端、中枢端、输出端三个方面予以区分治理。
对于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的研究方法,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在评议环节指出,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的研究应充分吸收人文社会科学各方面的理论资源,如此才能保证对刑法问题的研究具有广度。同时,还应当面向真实的实践场域,从而实现刑法理论研究的厚度。
贯彻宽严相济
探索轻罪治理科学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刑法学如何根据新的犯罪治理需求积极研提应对之策,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是当前面临的时代课题。
面对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国家层面的刑事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为了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彰显人权保障理念,研究者们也适时加强了对相关刑事政策的研究,为科学设置犯罪圈提供理论基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强调,我国的刑法运行机制不同于西方,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在我国具有相对的优越性,行政机关作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理部门,契合我国的政治体系和社会文化,应避免我国刑法向又严又厉的结构转变。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也肯定了我国二元处罚体系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指出,在增设轻罪、取消犯罪定量因素方面应当谨慎,在理念上应从轻罪治理向治理轻罪转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强调,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层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强调治理的科学性。因此,轻罪治理理应讲求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引用的实践资料真实,考虑的视角全面,归因推理符合逻辑。还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理解刑罚轻缓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科学内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针对轻重犯罪的分离标准,提出应当坚持以实质性标准为主,兼顾程序性标准,综合考虑保护法益、犯罪主体、行为危险、结果实现等方面的要素,实现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对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魏汉涛建议构建一套适应我国微罪特征的刑法体系,并指出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加强微罪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需要刑法理论、刑事立法、行政法和社区矫正法等多个层面的协同配合。
当前,关于轻微犯罪的刑罚处遇及其附随后果成为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问题,适当去除犯罪人标签,促进轻微犯罪的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现实意义不断突显。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结合司法实践指出,构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入手,设置合适的考验期,最终达到封存犯罪记录、恢复被限制剥夺的资格与权利等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和社会普遍关注。由此,我国环境犯罪治理内涵更加丰富,一方面强调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打击环境犯罪融入环境治理。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宁就环境犯罪的刑罚科处指出,可以将生态修复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以环境可修复性作为实质标准,通过量刑阶梯精准化把握生态修复对于环境犯罪刑事处罚的轻缓化影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探讨了轻罪的范围、轻罪出罪的实质、轻罪出罪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等问题。他建议将轻罪区分为有被害人和无被害人两种类型,对后者设置更为严格的制度限制,在出罪时贯彻法益修复理念,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退赃退赔的积极性等因素。
助力经济发展
强化单位犯罪治理促企业合规改革
实践决定认识,理论因时而变。企业合规改革,尤其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本次年会的议题之一。如何实现企业合规改革实体与程序的有机衔接、如何界定具体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法院如何参与到这项改革中等现实问题,亟须更加扎实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是研究者们应当着力研究并回答的问题。对此,与会人员认为企业合规不仅是程序法问题,也是实体法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问题作深入分析与论证。
单位犯罪理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出现,也要在市场经济中逐步完善。在如何从刑事实体法上修改单位犯罪相关规定,将企业合规制度纳入刑法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吴峤滨结合最高检创新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在理论和制度上存在碎片化问题,缺少一以贯之的逻辑和基础,要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应当将单位归责的基础建立在单位内部治理和经营方式上,同时修改刑法第31条关于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将合规整改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以及单位、责任人分离处罚原则。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指出,随着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进入深度发展期,面临合规刑法激励法律依据不足,合规刑法激励的正当性理论缺失两大困境。建议刑法第30条新增一般企业合规从宽和涉案企业合规从宽两个条款,在立法上明确区分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不同处理方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提出,单位认罪认罚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认罪,而是实施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既是企业认罪认罚的方式,在轻罪中也可以被视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非刑罚方式。从立法论角度,可考虑对刑法第37条进行修改,将刑事合规计划列入非刑罚化处罚方法。
立足刑事一体化视角,在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颖认为,在实体法层面,企业犯罪与直接责任人属于责任一体,惩罚分离的关系,企业合规整改和刑罚都可视为整体责任的承担表现。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牛忠志在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合规制度差异的基础上,提出缓和的组织体责任论,从分配正义的理念出发,相对分离单位犯罪主体与有关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从民刑衔接视角下单位主观罪过的认定入手,认为单位犯罪故意的形成是团体意志的形成,离不开集体的决议,因此,可以根据单位犯罪的复合体理论和民法当中的决议行为理论,以“是否具有系统复杂性”作为单位主观罪过的类型化认定标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点评环节提出,当前深化企业合规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立法推动,还需要关注实体和程序的关系,刑事合规和民事、行政合规的关系,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在推进企业合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衔接配合的关系,企业合规改革的方向与方法的关系,立法、司法与理论的关系。
着眼时代变迁,聚焦时代发展,直面时代挑战。本次年会紧扣当前刑事法治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既有中国特色刑法基础理论建构的宏大叙事,又聚焦轻罪治理、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等涌现于当下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性法律问题。对于总结提炼我国主体性、原创性、标志性的现代化的刑事法治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扎根中国传统,解决中国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展示了新时代中国刑法学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努力提升刑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刑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勇气和决心。
(记者王渊 杨轩宇 作者杨轩宇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观点
为促进刑法学研究,本次年会设置了四个方面的议题,面向学术界与实务界广大研究人员征稿,截至2023年8月30日刑法学研究会共收到论文202篇。经过严密周详的初评和复审,评选出一等奖四篇,二等奖八篇,三等奖八篇,共二十篇。在此,摘要刊发荣获一等奖的四篇论文的核心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
构建科学与适用的中国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以刑法规定为基础,根据一定原理与方法,将犯罪成立要素组织化的知识体系,是法律人理解与适用刑法的基本思维方法,更是规训司法者审查和认定犯罪的定罪思维模型。出于对犯罪论体系逻辑自洽、体系一致与功能自足的考虑,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构造契合我国刑法规定,有利于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平衡。但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引入我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理论脱离实践,实践反响甚微的问题。对此,为了给司法者提供科学与适用的定罪思维模型和刑法思维方法,推进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推进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化,阶层犯罪论体系在适用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贯彻罪刑法定这一根本原则,重视我国刑法中“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具有本土特色的条文内容,在充分依托本国刑法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兼顾基于刑事政策的机能性思考,满足司法实质合理性的要求。
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在面对犯罪态势的时代变迁时,不能因循守旧,进行封闭性的概念演绎,相反地,要不断推动自然犯教义学与时俱进,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妥当建构积极刑法观所带来之风险的控制体系;重塑适合法定犯不法属性和归责逻辑的教义学法则,承认故意与过失可能出现在同一罪名中的复合罪过形式;慎重考量轻微犯罪的刑罚扩张事由,在原则上否定微罪的共犯、预备犯、未遂犯与中止犯的刑事可罚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
科学治理轻微危害行为
轻微危害行为如何科学治理,是事关刑法现代化的重要课题。现代国家都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对轻微危害行为的介入更应当谦抑。我国采取的是违法犯罪区分的二元违法制裁体系,轻微危害行为由行政法调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纳入刑法范围,通过立法上的高犯罪门槛确保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西方国家入罪门槛低,立法上刑法对轻微危害行为的介入并不谦抑,主要通过不起诉等漏斗型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制度是社会的产物,应在根本上契合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法体制和社会文化。我国的政法体制和刑事司法运行机制决定了宜采取违法犯罪区分的二元违法制裁体系,设置较高的犯罪门槛,大量轻微危害行为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这不仅效率高,而且可以有效避免犯罪标签效应。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
把握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现实路径
“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提出,意在改变过往“轻行贿、重受贿”的传统观念,强调加大对行贿罪的查处力度,令“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行贿侧实现对贿赂犯罪的有效打击。从严查处的核心,在于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提高对行贿行为的处罚率。在立法上,应放弃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限制行贿罪成立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将行贿的“财物”修改为“不当好处”,以适应当下层出不穷的新型贿赂手段;降低行贿罪的入罪数额要求,减少非犯罪化的处理空间,避免刑法功能在行贿犯罪治理中的萎缩;行贿罪中的特别自首制度与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协调,建议修改为“行贿者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检举行贿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起到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
企业刑事合规的实体法建构
在我国不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过程中,呈现出涉案公司企业范围逐步扩大、涉案犯罪类型逐步增加等四大趋势。立足于我国当下的实践情况,可以将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界定为非刑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当单位存在严密有效的事前合规计划时,自然人若仍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另一方面,事后企业合规计划等同于企业认罪认罚,属于刑法第37条规定中“责令具结悔过”的特殊种类。由此整体性地将企业刑事合规的归责根据与功能责任论相契合,重视对预防必要性的考量,避免企业破产、劳动者失业等负面后果。在刑法的配套修改上,应当体现轻罪和重罪的区分,对重罪案件中的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我国刑法中罚金刑的处罚额度;借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限制从业的处罚方法,增设资格刑,形成对企业刑事合规的负向激励,倒逼其进行有效合规。
(文稿统筹:杨轩宇)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2_6327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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