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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了,股东们还是交了罚款 如东市检察官:“有限责任”不等于“无限自由”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某已注销登记的磷肥厂的原股东们,按各自分配比例缴纳了拖欠已久的行政处罚罚款共计8.8万元。

  企业都注销了,股东不都是承担“有限责任”吗,怎么还得由股东来缴纳罚款?

  案情回溯

  2019年,南通市某磷肥厂因经营困难,经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着手企业注销事宜。该磷肥厂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中声称企业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8.8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无债一身轻”,该磷肥厂于2019年12月顺利进行了注销。然而,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却在久未履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看到了该磷肥厂的案卷。

  原来,2018年该磷肥厂因违反环保规定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收到处罚决定后,该磷肥厂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经催告未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到2020年1月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执行时,该磷肥厂早已不复存在,自然也就无财产可供执行了。

  检察监督

  如东县检察院在南通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恶意注销”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后,于2022年4月28日对该非诉执行监督案立案受理,围绕行政处罚、企业注销的事实、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阅审查了行政处罚卷宗、非诉执行卷宗和注销登记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如东县检察院认为,环保部门对该磷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在被行政处罚后,将企业清算出的剩余财产8.8万元全部分配给了四名股东,并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过程中,隐瞒了未缴纳罚款的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恶意注销企业法人资格逃避行政处罚,该企业存在违法注销情形。

  2022年6月27日,如东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并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2022年12月,法院裁定追加该磷肥厂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分得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2023年1月,该四名股东按裁定内容缴纳了环保罚款。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通过“恶意注销”规避行政处罚或逃避债务已经成为亟需关注的问题,经调研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方海军作为南通市人大代表,以该案涉及的系列问题为基础,向县人大提出代表建议,呼吁各部门搭建行政处罚共享平台,杜绝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目前,发改、环保、市场监管等单位正通过信用网建立行政处罚及信用修复等企业信息共享平台。

  【检察官说法】

  简化注销登记手续,是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的便民举措,切不能当作逃避处罚、债务等法律责任的“任意门”。公司的“有限责任”也不等于“无限自由”,“恶意注销”之后,原股东仍然要负起偿还债务、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等义务。

  如东县检察院通过办理该非诉执行监督案,依法精准监督,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案件办理中树立系统思维,通过穿透式监督发现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抓实溯源治理。通过联席会议、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推动县域内恶意注销专项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3/t20230307_1489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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