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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地域特点深耕长江大保护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实施长江大保护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动参与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必须完成好的时代课题。湖北省宜昌市地处长江中上游结合部,拥有232公里长江岸线,水电资源丰富、自然矿产富集、生态优势明显,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的立规之地,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近年来,宜昌市检察机关立足地域特点,主动担当作为,在助力长江大保护中进行了有益探索和思考。

  一、助力长江大保护的实践探索

  一是坚持“惩”“治”并举,推动生态修复。宜昌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针对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等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法律监督,形成高压震慑。近三年来,宜昌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54件24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1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5件7人;同时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推动生态修复治理,在多个基层检察院设立了补植复绿基地、增殖放流基地。

  二是强化源头预防,推动溯源治理。宜昌市检察机关强化类案监督,对涉长江大保护的案件进行系统梳理,聚焦案件反映的执法监管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向负有长江大保护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堵塞管理漏洞、加大行政监管和保护力度;推动建章立制,围绕办案反映的破坏长江生态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推动出台管理制度。如秭归县、宜昌市猇亭区等地检察院结合非法采砂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推动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有效规制了非法采砂的乱象。

  三是加强内外协作,推动多元共治。宜昌市检察机关与恩施州、荆州市检察机关分别签署《关于建立长江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线索移送、通报反馈、案件办理协作、生态修复协同等机制,共同协调和研究解决涉及长江保护的重大问题。同时,宜昌市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生态环境局、河湖长制办公室、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制度、“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多项协作机制,形成多方位的生态治理合力。此外,宜昌市检察机关强化内部协作,设立服务长江大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推行涉长江流域案件“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的办案模式。

  二、助力长江大保护的创新路径

  长江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宜昌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强化系统思维、流域思维,坚持打击、监督、治理并重,突出保护重点,有利于提升长江大保护司法治理效能。

  一是坚持点面结合,筑牢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最强堡垒。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可以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比如,加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刑事司法保护,从严惩治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多发高发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方式,加强环境污染、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强化对涉及渔政、林业、矿区、企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当行为的非诉执行监督;加强水域岸线、水生态环境、水资源公益诉讼保护,聚焦河湖生态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通过会商研判、行政磋商、检查督办、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公益。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围绕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治理难题。比如,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生态治理的工作部署,针对多发违法犯罪领域确立打击和监督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察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解决河道开发、工业废物污染等影响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二是坚持统筹协调,凝聚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最大合力。一是加强纵向协作,通过指定管辖、现场指导、成立专案组等方式,统筹抓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通过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总结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横向协作。通过打破部门壁垒,加强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在调查核实、证据收集、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技术支持等方面开展密切协作,形成一体化办案格局。三是加强区域协作。通过打破地域限制,探索建立专司长江大保护专门检察院,对涉及长江大保护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提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能力。

  三是坚持开拓创新,激发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最优动能。检察机关应强化交流培训,探索与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交流挂职、同堂培训,积极落实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应强化科技运用,深化“两法衔接”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益诉讼检验检测实验室、“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等技术应用,加强数字检察技能培训;应强化人才培养,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四是坚持广泛宣传,形成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最大共识。围绕长江生态保护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和立法实践;适时发布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推动长江保护法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营造共抓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为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08_5767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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