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制度发展理论脉络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立法形式确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至今,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立法发展已达四十年
民事检察制度发展理论脉络
□民事检察的理论研究从目的、价值、理念、模式、原则、范围、程序、方式、保障等基础性概念与框架着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把握正确方向、回应实践诉求、掌握发展节奏,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引领作用,一个彰显制度自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性民事检察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细分的民事检察理论,乃是整体性民事检察理论在程序诸环节上的细化和落实,其理论命题既可以在统一性层面进行概括性、抽象性、整体性研究,也可以在具体性层面进行制度构建性研究。
子曰:四十而不惑。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立法形式确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至今,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立法发展已达四十年。在此背景下,梳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发展的理论脉络,对未来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以及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不无裨益。概括地看,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大理论转向。
从争论到共识的形成
在相对平静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园地里,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是一片充满争论又硕果累累的热土。可以说,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是在争论中发展的。最早关于民事检察的争论是存废之争,否定论者认为其损害诉讼的平等原则、扭曲诉讼的等腰三角形结构等等,即作为公权干预的民事检察与作为私权纷争化解之道的民事诉讼格格不入。然而,否定论者也不能不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困境,“起诉难”“举证难”“执行难”“申诉难”等司法难题,足以表明提升司法的公正度、权威性和公信力刻不容缓。这些困境和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与失衡且有欠成熟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模式有内在关联。作为矫正此一失衡现象的重要制度性杠杆——检察监督逐步受到关注和重视,经过理论观点的碰撞和争鸣,学术上最终形成了关于检察监督的共识。目前,学术界关于检察监督必要性及其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地位的认知达到高度一致。作为这种一致性认知的实践成果便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尤其是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和制度程序的全面强化,适应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业已构建。
从强化到转型的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一次次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修改的频率之高以及修改的幅度之大,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制度所不及的。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的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事由的细化规定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全面规定,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的数次修改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不断强化,二是不断转型。从监督范围的拓展、监督方式的多元化、监督层级的明确、监督程序的细化,到监督保障措施的完善,民事检察制度不断强化;从监督理念现代化、监督模式多元化、监督功能层次化、监督领域拓展化、监督结构趋优化、监督方式丰富化、监督程序完整化、监督措施保障化、监督关系和谐化,到监督环境趋优化,民事检察制度不断转型。民事检察在强化中转型,在转型中强化,这其中体现了民事检察解构与建构的辩证统一。以民事检察的模式为例,我国民事检察模式先后历经了干预型、法治统一型、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四大发展阶段。具体而言,1982年民事诉讼法体现的是干预型民事检察模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体现的是法治统一型民事检察模式,2007年民事诉讼法体现的是程序保障型民事检察模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体现的则是公益代表型民事检察模式。在民事诉讼社会化趋势日益增强的今天,公益代表型民事检察模式依然处在型塑之中。不仅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模式发生了制度性变迁,而且奠基于基本模式基础之上的民事检察监督行为及其指导性理念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一,从干预型监督向保障型监督转变。由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干预主义监督转向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匹配的立足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其二,从对立型监督向协同型监督转变。除传统的抗诉监督方式外,通过增加检察建议、列席审委会会议等非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实现与审判权的良性互动和理性沟通。其三,从外在型监督向内在型监督转变。当下,检察监督应当以内部者的视角作为切口,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或主要为了实施外部者的监督,而是为了协同性的内部者支持和保障。
从依附性到自主性的转变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及其理论,在早期,一方面在理论渊源上,受苏联法律监督体制的影响,其目的在于为高度集中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服务,否认私权自治;另一方面,在制度渊源上,受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影响,形成“刑事附带民事”的附属状态,否认民事和行政检察的特殊性。这种双重“依附性”不仅制约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功能发挥,而且产生了一些争论,与当时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相吻合。这一局面到了1991年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了新的改观,通过强化诉权保障机制、诉讼对抗机制、诉讼诚信机制、程序分流机制、程序衔接机制、程序监督机制等,初步构建了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内在需求相匹配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面临的程序正义危机、程序负荷危机、程序效率危机等具有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民事检察制度及其理论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民事检察的理论研究从目的、价值、理念、模式、原则、范围、程序、方式、保障等基础性概念与框架着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把握正确方向、回应实践诉求、掌握发展节奏,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引领作用,一个彰显制度自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性民事检察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构建
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民事检察理论研究进入体系化发展阶段。体系化的民事检察理论以其包容力涵盖了此前所有民事检察研究的观点和内容,其基本特征就是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全面监督原则进行分解式、板块式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概括和抽象。具体而言,体系化的民事检察理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渊源于宪法上的检察理论,检察理论是对宪法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定位和定性认知的理论,它的正当性直接派生出民事检察理论的正当性。第二个层次是基于具体领域所涉检察理论而做的学科分类,包括民事检察、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使检察理论获得了部门化的具体性,民事检察理论在孵化出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后,其理论更加纯粹、更具发展潜能。第三个层次是在民事检察内部,依照其存在的领域和阶段性,又细化为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执行监督以及衍生监督。第四个层次则进一步在民事检察监督各个阶段的分理论上进行精耕细作,深挖制度潜力,编织制度运行的程序之网,使其自给自足、自成体系。在上述诸环节的监督中,在程序环节上都可划分为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启动、监督程序、监督效能、监督保障等等。究其本质而言,这些细分的民事检察理论,乃是整体性民事检察理论在程序诸环节上的细化和落实,其理论命题既可以在统一性层面进行概括性、抽象性、整体性研究,也可以在具体性层面进行制度构建性研究。可见,在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逻辑上,碎片化的正当性理论和半碎片化的适当性理论最终汇结为体系化的制度性理论。民事检察要获得生命力,必须使其制度化;民事检察要真正制度化,必须使其体系化。到了体系化和制度化阶段,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理论便已构筑成功。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08_5767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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