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检察蓝”成为行人安全的“保护色”!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太危险!大姚金福苑旁一仓库彩钢瓦摇摇欲坠,行人安全成隐患……”
4月26日
大姚县某网友通过网络发帖
请求相关部门
督促排除该安全隐患
大姚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
收到信息后迅速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此处是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租给了张某,张某建成临时性彩钢瓦房后又租给别人做仓库。今年2月底,大姚县出现了暴雪天气,整个仓库顶被积雪压垮,仓库使用人因仓库坍塌造成货物损失与张某产生纠纷,但由于张某一直未出面解决,导致仓库出现了无人维修和处理的情形。
近来大姚县大风天气较多,有几片彩钢瓦被风掀起,风一吹就哗哗作响且仓库两边是人行道,每天从这里经过的行人很多,大家路过时都担心彩钢瓦掉下来,严重影响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
4月27日
大姚县检察院联合城市管理部门
镇政府、社区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和仓库使用人来到事发现场
共同协商消除安全隐患
检察官从“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方面现场进行了《民法典》宣讲,明确告知仓库使用者,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出现彩钢瓦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责任内承担侵权责任,与张某的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经过现场释法说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小组迅速找人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彩钢瓦,并由城市管理部门、镇政府、社区进行监督实施。
4月28日,大姚县检察院进行了“回头看”,“悬在过往群众头上的安全隐患”已得到有效消除,大姚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为安全生产诉源治理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205/t20220507_36536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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