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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建立灵活多样的数字检察模型,通过科学运用大数据侦查理念,加强检察机关侦查信息数据和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运用政法大数据平台、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充分整合现有公共信息资源,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据共享,建立适应现代侦查需要的侦查网络体系。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秋季学期首批班次授课时强调,加快推进检察工作体系现代化,必须立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检察侦查要严把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稳慎推进。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侦查包括自行补充侦查、机动侦查和直接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三方面内容。从实践情况看,直接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运用最广泛,是检察侦查的重要内容。从价值功能上讲,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既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运用刚性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反腐败总体战略布局和促进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检察机关应从促进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助推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等多个层面去理解和推进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如何在“检察侦查要严把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稳慎推进”的要求下提升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质效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目前,提升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质效,主要应从提高线索发现研判能力、侦查办案能力和完善机制保障等方面着力。

  一是确立审查侦查一体化理念,提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发现线索再通过内部移交侦办成为当前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和侦办的主要方式。这就要求各业务部门检察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审查思维+侦查思维”,在审查案件中提高发现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同时,专门从事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人员也要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对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移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线索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14类罪名”涉及的领域原本就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监督范围之内,在日常检察监督中对“14类罪名”的证据等进行核实,不仅是履行监督职责,也是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准备工作。因此,应当秉持监督与办案融合的要求,健全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等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移送线索及其他相关工作,强化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形成发现犯罪线索的意识,建立健全线索及时发现、及时移送的工作衔接机制,实现在犯罪线索来源上的资源共享与协作配合。这样既解决线索来源匮乏问题,又提升诉讼监督刚性,有助于建立以“现案—原案”二分法为基础的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路径,在监督过程中着力发现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及时研判后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在监督与办案融合一体化机制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可以实现检察资源整合和监督效果、办案质量“双提升”。

  二是确立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建立切合实际的“小快灵”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数字检察模型。应当立足实际,建立灵活多样的数字检察模型,通过科学运用大数据侦查理念,加强检察机关侦查信息数据和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运用政法大数据平台、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充分整合现有公共信息资源,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据共享,建立适应现代侦查需要的侦查网络体系,以“数据”为侦查媒介传递信息,改进侦查信息分析方法,运用数据碰撞,发现犯罪现象背后的行为规律,以“大数据”弥补侦查人员单兵作战的不足。通过大数据批量对比发现线索,由个案侦查转向类案监督,最终让大数据成为推动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察侦查工作的新引擎。

  三是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侦查逻辑,增强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犯罪手段隐蔽性、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由此决定了这类案件侦查难度极大。因此,在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办案思路,从查实“不法”入手,再以“不法”的客观证据来证实“有责”,以犯罪后果为起点,从复查原案入手,遵循从客观证据到主观供述的侦查策略,先收集证实犯罪后果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完善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以关键证人证言为切入点的证据链条,再“以证促供”,摆脱“先获取口供、再以供取证”的传统办案路径依赖。可以说,全面收集证明行为人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的证据是办好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关键。

  四是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为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首先,完善案件线索一体化管理机制。案件线索是启动侦查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线索匮乏是制约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而检察一体化机制有助于化解这一困境。健全案件线索挖掘机制。成立案件线索管理专班,承担对线索统一汇集、研判、移送的“中枢”作用。其次,灵活运用“上下一体+横向一体”办案模式以及“立案前的精准调查+办案中的延伸侦查”工作方法,深挖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完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在纵向一体化层面,应深入推进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模式,实现统一调配侦查人才、统一指挥侦查活动等机制成熟定型。健全与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通过邀请捕诉部门提前加入专案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协作突破案件,从线索审查、案件突破、明确证据标准等方面,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撑与保障。在横向一体化层面,实现同一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各业务之间相互制约、有效衔接,融合诉讼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形成一个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整体,实现“四大检察”在诉讼监督上紧密衔接、信息共享,激发内生动力。再次,以机动侦查助力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通过运用机动侦查,立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犯罪,深挖重大犯罪背后的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五是完善检察机关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查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纵向层面上,上级检察院通过完善程序规制和流程监督机制,将办案督导与流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机制。横向层面上,则是各级检察院内部机构协调配合过程中的相互监督制约,尤其是侦查部门与捕诉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其次,完善侦查办案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时,需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并通过积极落实现有的公开听证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外部监督方式。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研究确定接受外部监督情形的范围。通过内外监督,充分保证检察机关办案,将权力牢牢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有效防止检察侦查权滥用。

  (作者为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21_631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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