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履职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发布了多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企案件的司法标准,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涉民企案件,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全面提升检察履职能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涉企违法犯罪查处打击力度,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严厉打击侵犯民营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提高民营企业投资信心。从严办理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收受贿赂等犯罪案件,办案中及时全面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和诉求,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面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对涉民企信访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在受理环节坚持快速高效原则,充分利用护航民企工作站、网络电话信访等接收各类涉企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强化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平等保护问题,督促清理久侦不结的涉企“挂案”;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合同纠纷、股权分配等方面案件生效裁判的法律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着力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重点围绕执行标的错误、超额冻结民营企业账户、处罚不当等问题开展监督,防止民营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规范司法行为慎用强制性措施,严格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防止因适用法律不当影响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
依法能动履职促进涉企案件诉源治理。制发检察建议书规范企业经营。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潜在风险的,应注重分析研判,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民营企业提出改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注重推进涉企犯罪的诉源治理。比如,在刑事程序中,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高案件审查效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减少企业讼累,同时引入公开听证等手段,转变办案方式,加大矛盾调处力度,最大限度帮企业挽回损失。
拓宽思路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及时有效保护相关权益。对于轻微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依法从宽从快处理,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敦促侵权人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及时弥补被侵害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对于具有反复侵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情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依法严肃处理,谨慎适用缓刑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强化调查提升办案专业化程度。要善于借助外脑辅助办案,聘请专家论证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问题,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准性以及专业性。联合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仅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有效遏制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强劲势头,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拓宽思路,创新办案方式,形成全方位产权保护新格局。应借助执法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单位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规范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通报,建立无缝衔接机制;探索与高校、互联网公司等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大数据时代企业在科技创新等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精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凝聚执法司法合力推进全方位综合治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全方位优化普法产品供给。可定期与法院联合发布涉企典型案事例,及时宣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引导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加强类案分析研判,强化警示与宣传作用;对于有深度法律需求的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可联合法院、司法局等单位,集中开展针对性法律培训,助力企业及时查找自身法律风险;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立足办案为个体民营企业量身定做“法律风险提示函”或“法律意见书”,提高普法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大数据赋能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一方面,利用好线上宣传平台,建立互动关系,检察机关可在自身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及时公布检察信息和涉企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增强全社会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治意识,同时设置留言功能,或利用微信群与民营企业互动,及时为民营企业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建立全方位法律风险监控平台,立足个案办理,利用大数据分析类案情况,形成集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和风险提示函为一体的综合保护模式,为民营企业搭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惩治的一体化法律风险监控平台。
三是执法司法合力构建多元化保护格局。首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横向联系,及时收集分析民营企业运营中的各种信息,对因多次行政违法,易升级为刑事犯罪的企业,主动接洽并干预,帮助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刑事犯罪风险的概率;其次,密切与工商联的联系协作,加大涉企信息双向通报力度,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工商联密切联系企业优势,共同搭建矛盾化解平台,消除涉企法律风险隐患;最后,通过信息共享增强司法协力,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前连侦查后接审判的优势,常态化与法院、公安机关开展沟通互动,建立涉企案件信息共享互通平台,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汇总、跟踪、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违法隐患,协同强化犯罪预防功能。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21_6313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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