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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800万元打赏主播,后来如何了?睢宁县检察官有话说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迷上”了网络直播后,他挪用巨额资金,一掷千金、出手阔绰……

  贺某原为某快递公司睢宁地区市场销售部负责人,任职期间,仅一年半时间,利用代收运费款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收取的运费合计人民币800余万元截留,并挥霍一空,其中多数被其用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收到睢宁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请审查逮捕贺某的卷宗材料。该案案情简单,睢宁县检察院很快对贺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但如何追赃挽损,成为摆在检察官徐含笑面前的一大难题。

  按照大家的直观理解,网络直播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但既然是“打赏”“送礼物”,那就应当是“赠与”,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网络上对直播打赏的定性众说纷纭。

  主播到底播了啥?贺某打赏到底为了啥?贺某又能落下些啥?直播打赏它到底是个啥?……检察官越想心里越乱,心里越乱就越想搞清楚。

  经过研究,直播可以说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万物皆可直播”。而打赏则是平台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利用购买的平台虚拟币在平台兑换成“虚拟礼物”送给主播,比如“跑车”“火箭”等等。直播结束后,平台会根据主播收到礼物的总价,和主播按照比例进行分成。

  主播的经济来源有:流量收入,即平台根据观看主播直播的人数,帮助平台引流能力给予的奖励;公会签约,即和公会签约,按照约定进行一定次数和一定时长的直播,便可获得一定报酬;广告收入,即主播和品牌商打广告获得的收入;带货收入,主播在直播时可以通过平台进行商品销售获得收入。此外,就是用户打赏。

  经过检察官深入分析,认为“网络打赏”更多的是一方出于好感、欣赏等主观因素影响,单方面随机向另一方交付财物的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赠与并无本质区别。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详细列明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赃款去向加大侦查力度,包括调取贺某为打赏购买虚拟币的记录、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记录、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分成情况,并对被打赏主播所直播内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调取保存。

  上述证据完善后,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睢宁县检察院就贺某打赏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通过网络查询相关案例、了解知名学者专家意见后,组织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多次开展会商,并向徐州市检察院汇报有关情况。

  经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多名主播在直播中进行的所谓“表演”是简单的肢体动作,“聊天”也仅仅是间歇性对留言提问进行回复,观众并不必须要进行打赏。而观众在打赏主播后,主播提供的仅仅是公开“口头”感谢,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打赏的观众所能获得的更多是心理上的满足,故认定贺某与主播之间系赠与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追缴。而直播平台基于用户打赏主播而获得的分成则应当一并予以追缴。

  因考虑接受打赏的主播部分系网络人气较高的网红,直播平台也系全国知名民营企业,于是检察机关先行派员赶至主播及直播平台所在地,与该案中所涉及的主播及直播平台就退缴赃款一事进行洽谈。经过耐心释法说理,网络主播主动退回涉案赃款150余万元,直播平台退回全部分成共计近250万元。

  最终,贺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同时判决自主播和直播平台追回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企业。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贯彻落实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的风险防范治理工作,一是向涉案物流公司和委托运输企业等5家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加强人员管理、规范收付款程序、完善财务制度等;二是结合本地快递公司发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调研,查找原因,分析对策,形成书面报告,并向相关企业进行以案释法,帮助该类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对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规范直播行为,对打赏的类型、金额、资金来源等加强审查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3/t20230309_1490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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