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挂牌督办方某海等28人非法采砂案 | “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典型案例③
2022年10月17日《安徽法制报》第03版
原标题
两部门挂牌督办方某海等28人非法采砂案
记者 袁中锋
“在提前介入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专案组成员仅用1个半月的时间就完成了348页46万字的审查报告,如期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谈起“方某海、毛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杨吉堃这样说道。
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海与被告人毛某、刘某武共谋,利用其3人合伙成立的芜湖锦裕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裕公司”),在长江芜湖段收购、转卖、过驳江砂,赚取非法利润。方某海负责具体业务,其与被告人曹某正合作,对外与非法采砂人员事先通谋,收购非法开采的江砂。通过曹某正的“中航浮158”浮吊船过驳后,江砂被运输至上海。曹某正转售后,每吨支付给锦裕公司1元的过驳费。
本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同步审查,并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主观明知认定、取证范围、取证程序等疑难问题及时沟通。本案共有涉案人员28人,涉及10个罪名、43起犯罪事实和7起违法事实,卷宗70余册。专案组坚持关口前移,以起诉标准严格审查证据,引导侦查。专案组成员提前介入该案14次,对发现的问题均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安排落实,做到边审查、边建议、边纠错、边补证。
方某海、毛某、刘某武等人与王某银等非法采砂人员事先通谋后,收购、转卖、过驳江砂,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经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38048元,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涵养量共需费用9223044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弋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将本案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由公益诉讼部门引导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取证,从而使民事公益诉讼紧紧融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弋江区检察院还充分释法说理,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22名被告人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达78.6%。在此过程中,还督促各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及挽回损失89.816万元。
2020年9月1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恶势力组织纠集者毛某以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6万元;对陈某伟等11名恶势力中的10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1人被判处拘役十个月,均并处罚金;对其他16名非涉恶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王某银等4名被告人单独或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86万余元,同时就非法采矿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弋江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检察部门共同办案,共同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除此之外,该案还注重生态修复,切实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不仅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同时还付出经济上的代价,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11/t20221101_38714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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