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超额完成林地补植复绿 | “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典型案例⑤
2022年10月20日《安徽法制报》第03版
原标题
涉案企业超额完成林地补植复绿
记者 袁中锋
“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诉讼。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9月27日,在谈起“广德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高军这样说道。
2018年6月,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将其取得采矿权的东部矿区发包给武某某开采。武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便组织人员采取机械作业和爆破作业等方式,在占用的山场林地内开采石灰石矿。同时,还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表土堆放在林地上。经统计,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8.689亩。其中,非法占用并已开采完毕的132.59亩林地亟待修复,已经占用但后续开采仍需要占用的36.099亩林地正在办理使用许可手续。
2020年5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矿业公司破坏林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宣城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同时保障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宣城市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多次走访涉案矿业公司。
根据企业采矿的实际情况,办案检察官予以区别处理:督促涉案矿业公司对采矿完毕破坏的林地及时进行原地修复;对已经占用但后续开采仍需占用、正在补办使用许可手续的林地,督促企业在林地占用许可获批前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通过异地补植复绿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避免企业陷入“先修复后开采再修复”的困境。
与此同时,宣城市检察院还督促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加强对修复过程的全程监管。后涉案矿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了补植复绿方案,并完成132.59亩林地的原地复绿,自愿超额完成124亩林地的异地补植复绿工作,以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确保林地得到全面修复和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办案检察官督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验收机构的验收决定进行审核确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涉案企业等共同参与现场的勘验工作,并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确认涉案林地修复情况、补植林地的后续管护措施等。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宣城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涉案企业详细说明了补植复绿情况以及后续管养安排,听证员围绕复绿面积、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问题发表意见。后一致认为,补植复绿已经实现生态损害修复效果,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意见表示认可。宣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矿业公司造成的生态损害已得到全面修复,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2020年9月21日,宣城市检察院依法决定终结审查。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的最佳模式,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是最佳的司法状态。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为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在违法事实清楚,不增加或减少违法企业民事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诉前引导违法企业主动实施生态修复。对无需原地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可以探索异地修复方式。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11/t20221101_38714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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