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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白云与国有财产一并守护 | “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典型案例⑦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11月2日《安徽法制报》第2版

  原标题

  蓝天白云与国有财产一并守护

  记者 袁中锋

  “该案在实现公益诉讼目的前提下调解结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针对企业少缴漏缴环境保护税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监督行动,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实现蓝天白云与国有财产一并守护。”9月29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波在谈起“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这样说道。

  2020年11月1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通过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致使颗粒物SO2、NOx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2020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材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23日,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2021年1月14日,省检察院、宿州市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材料公司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污染产生原因等事项。

  2021年4月9日,宿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针对大气污染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依托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有效弥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不足。针对生态损害、修复治理难以科学量化等问题,委托专家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意见书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此次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90767.05元。宿州市检察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8月30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材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0767.05元、鉴定评估费20000元。2021年10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该案由萧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1月26日,宿州市检察院和萧县检察院派员共同出席庭前会议,对涉案材料公司违法事实举证证明,并释法说理和陈明利害。涉案材料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认识到违法排污社会危害性,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鉴定评估费,愿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因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不佳,涉案材料公司提出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的请求。检察机关认为,分期支付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调解结案有利于实现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遂与材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2月28日,萧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目前,材料公司已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并自愿在当地镇政府宣传栏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宿州市检察院对该涉案材料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缴纳环境保护税,遂将案件线索交萧县检察院。萧县检察院以点带面,调取全县排污企业名单,向萧县税务局逐一核查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查明85家排污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税款问题,遂向萧县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该局采纳检察建议,累计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503413.74元。宿州市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保护税检察监督小专项活动,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助力环境保护税依法征缴,与市税务局会签协作意见,形成多项机制。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协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取长补短,成功提起全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充分保护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之间充当好“润滑剂”作用,做到宽严相济,既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又给予其重新改过的机会,实现修复污染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共赢。

  同时,扎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针对企业背后的税收征缴问题,以点带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并形成长效机制,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11/t20221115_38762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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