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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 “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典型案例⑥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10月24日《安徽法制报》第3版

  原标题

  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05万元

  记者 袁中锋

  “办理该案后,我们建立了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林,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9月27日,在谈起“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时,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凌锐这样说道。

  2017年,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源公司)明知其产生的废物铅渣、铅泥为危险废物,仍交给借用太和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属公司)资质的王某某进行处置。为此,还安排公司销售部经理唐某某与王某某对接联系。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为减少处置费用,王某某联系了太和县一窑厂负责人康某甲,后将67.59吨含铅危险废物从湖北运至康某甲的窑厂。倾倒后,康某甲还安排其子康某乙用挖掘机将危险废物填埋至窑厂北侧的沟塘内。经鉴定,上述危险废物含有毒物质,地表水和土壤环境介质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05万元。为处理涉案危险废物,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垫付了清理、运输等相关费用112.44万元。案涉废物及疑似被污染土壤3884.03吨的无害化处置费用494万元,由王某某等违法行为人支付。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2019年8月5日,太和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2020年3月20日,本案刑事部分判决生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王某某、康某甲、康某乙三人不同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包庇罪判决唐某某相应的有期徒刑。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该案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0月26日,阜阳市检察院以电源公司、金属公司、唐某某、王某某、康某甲为被告,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限期将67.59吨有毒废物及被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连带承担705万元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及行政机关前期垫付费用112.44万元。起诉后,阜阳市检察院又申请追加康某乙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案涉污染地块土地性质已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在原址进行修复失去意义,阜阳市检察院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1)王某某自愿承担67.59吨有毒废物及被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及行政机关前期垫付的各项费用112.44万元(均已履行);王某某自愿承担该起环境污染事件中70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在阜阳市颍泉区茨淮新河水源涵养林(周棚段)进行造林方式履行;栽种树木为无絮杨树,造林面积为216亩,于2022年5月31日前造林完毕,王某某需保证所植杨树两年内存活率95%;案涉林木产权及所有收益归国家所有;

  造林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颍泉区林业局验收,如王某某造林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林业部门规定,需按要求对相应部分补种,如王某某未补种或补种不合格,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2月3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了该调解内容。

  2022年5月,王某某在颍泉区茨淮新河水源涵养林(周棚段)补种林木12300余株,造林面积216亩,并通过林业部门等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阜阳市检察院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林业部门联合将该造林地命名为“阜阳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林”。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秉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司法理念,在不降低诉讼请求载明民事责任的前提下调解结案,积极采用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保护了社会公益。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11/t20221115_38762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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