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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五个环节 强化检委会例会作用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决策机构,在推动检察权运行和检察工作开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检委会建设,是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也是规范办案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组织保证。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检委会实行例会制。相较之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4条规定检委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工作规则》仅规定定期开会,没有规定开会的周期,各地检察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频率。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检委会工作,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促进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法律监督新形势新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办案量大,需经检委会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案件数量相对也较大,要切实克服检委会会议召开的随意性,有效提升检委会议事质量。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优化:

  强化检委会功能作用发挥。根据《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等六种情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等八种重大事项。《工作规则》不仅明确了检委会作为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的定位,以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还规定了检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取消召开次数上的一般性要求。这既能在制度上对检委会良性运行进行规范,也能充分发挥检委会集体决策的价值和作用。

  明确检委会例会研讨议题范围。检委会作为基层检察机关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仅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决定的片面性,而且有利于培养民主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以保证公平公正。《工作规则》第8条、第9条分别对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议题和事项议题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凡涉及规定范围内的议题,都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这不仅明确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问题的区别,也为检委会例会制度提供了议题数量上的保障。因此,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研究、广开议题渠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事项,应讨论尽讨论。

  抓好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当前,基层检察实践中尚存在重案件讨论、轻事项研究的认识偏差,因此,检委会例会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深化,可从五个环节抓好落实:

  检察长是核心。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因此,检察长应高度重视检委会议案、议事工作。对于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及时作出提请决定、组织实施,并尽可能由检察长主持会议,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检委会办事机构是基础。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制定短期、长期学习规划,并做到预先告知,确保给各检委会委员留下足够的调查研究时间和充分的发挥空间。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水平,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属于检委会议事范围进行程序性审查过滤,并相应提出参考性法律适用意见。对于提请研究的案件或事项,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原则、以实体性审查为补充,切实将议题审查、督办检查、总结指导等职责履行到位。

  检委会委员是关键。当前,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发挥检委会例会制度作用,提升检委会讨论质量迫在眉睫。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打破检委会委员传统结构,从实际出发,多吸收在办案一线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进检委会,增强检委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另一方面,检委会要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加强学习,使每位委员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锐,切实把握法律的本质内涵,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适应形势快速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提高议事议案水平。

  检委会例会计划是前提。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要对何时召开会议做出详细计划,明确固定的时间,改变检委会会议召开随意性情况以及解决会议召开不定期、无规律、检委会委员和办事机构准备会议不充分等问题。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务性工作可提前准备,按照召开日期提交讨论。规范检委会例会召开时间,保证检委会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议题,会议中充分讨论议题,进而保障检委会议事质量。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以检察长临时决定召开为补充,提高检委会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是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的检委会业务子系统,是检委会办事机构使用的工作系统。使用系统运转流程,有助于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时了解案件的办案期限,合理安排会议时间,保证案件在办案期限内审议完毕。同时,还能缩短案件信息传递时间,减少检委会办事机构复印会议材料等人力、物力耗费,提高例会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05_594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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