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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辨析

发布时间:2022-09-1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汤建业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文/周笑辰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某公司过磅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打印虚假过磅单、伪造验收单的手段,多次虚报收货数量,委托他人与该公司结算货款,套取该公司人民币2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定性观点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打印虚假过磅单、伪造验收单这一行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了工作便利,因而不应当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为徐某某主要是运用了欺骗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应当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徐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主要是利用了职务之便,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行为人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可能触犯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本案中,因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盗窃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本案是否应当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也就是说是否利用了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

  具体到本案,主要取决于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徐某某是否具有管理、经手涉案单位财物的职务;二是徐某某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1.徐某某是公司过磅员,负责公司货物过磅业务,具有管理、经手本公司过磅单的权限。根据公司出具的岗位职责等案件材料可以证实,公司对外收购石材,由供货商将货物运输至公司,货物运送至公司时,连车带货会在磅秤过磅称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作为过磅员会将过磅单交给司机,后司机将货物运输至仓库,由验收员老张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交付验收单,司机凭过磅单及验收单去公司财务处领取货款。徐某某在从事过磅员职务过程中发现,有的车辆因为设备、司机操作等原因,会过磅称重多次,也有的货物送来之后因为货物不合格等原因,会收到作废的过磅单,同时验收员老张有时会将空白的验收单放在离过磅员办公室不远处的窗户上。因而徐某某就利用经手过磅单的职务便利以及接触验收单的工作便利,凭借过磅单及仿冒老张签字的验收单,请送货司机代为报销的手段从公司领取货款。在办理过磅业务过程中,徐某某利用其过磅员的职务便利打印虚假过磅单,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管理、经手公司过磅单,进而经手财物的权限。

  2.徐某某利用了职务便利。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之间的区分始终是难点,一般不易区分,非此即彼的理想状态很少见到,更多的时候,两者是互相交叉、融合的,这就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何为工作上的便利?通说普遍认为,它是指与职权或职责无直接关系或者说不是以职责为基础的便利条件。

  但是这种定义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本案中,行为人往往基于自身岗位所具有的特殊条件,直接经手或保管单位的财物,如果把工作便利界定为与职权或职责无直接关系或者说不是以职责为基础的便利条件,则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会很容易直接被认定为职务上的便利。并且,非法占有行为与特定职权或职责在何种情形下有直接关系,何种情况下没有,并不容易把握。所以,从侵财行为与职权或职责的关联度上,很难将利用工作便利与利用职权便利的界线清晰地划分出来,也不能简单地以主管工作和事务性工作来做区分。

  笔者认为,有效地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应当关注行为人的工作便利或职务便利与特定财物的关系。同时,应当厘定职务便利的实质,进而根据该实质属性来确定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是利用职务便利,在何种情况下是利用工作便利,从而准确地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

  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是指对本单位财务主管、管理或者保管、经手的便利。利用主管或管理本单位事务的便利,很明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没有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经手、保管的理解,经手财物一般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运送、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保管财物一般是指因职务关系而持有、保存、代管单位财物等。考虑到职务行为的特殊性质及要求,这里的经手、保管显然不是暂时的经手、保管,而是一种较为稳定的长期的状态,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应有占有、处分的权限。所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键看其对所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有无实质意义上的占有、控制与支配的职责与权利。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也可以简单作一下区分,职务便利侧重权力性,应当是行为人有职务上的主管、管理职责去经手单位财物,或者能够凭借自己的权力、地位指挥经手财物的工作人员;工作便利则侧重空间性,因为工作方便出入现场、接近目标。

  本案中,按照公司工作流程,行为人凭借提供的过磅单记载的重量及验收单即可要求公司无条件的支付货款,徐某某为顺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打印虚假过磅单、伪造验收段、请他人代为报销。其中,打印虚假过磅单是徐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关键一环,也是非法占有财物多少的决定性因素,只有过磅员通过职务行为才可以获得。验收单没有统一编号、非制式,只是证明货物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而且不具有不可替代属性,可伪造性、可冒用性较为突出。而且从案件来看,验收员随手将验收单放置在公司办公室窗户口,公司的一般人均可以通过工作便利来接近获得验收单,但是无法通过工作便利来获得过磅单。同时,根据公司工作流程,公司见到过磅单和验收单必须支付货款。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徐某某一旦获得过磅单、验收单等提取货款所需程序材料即取得了管理或经手涉案财物的权限。虽未直接管理经手控制公司财产,但是见票如见物,此时的过磅单和验收单和公司财产意义是等同的,并且兑换起来也是无障碍的。至此,徐某某即可利用此种职务上的便利将涉案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徐某某负责办理过磅业务的职务上便利对其顺利侵占单位财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可以认定,徐某某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整体上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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