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工作的理据与优势
文/詹静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文/邹旸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以及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行政争议数量呈现增多和持续“高位”的现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需要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其中担任重要的角色,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且有诸多工作优势可以发挥。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理据
一是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的职责所在。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对诉讼活动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亦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可谓“一手托两家”,即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强调“解决行政争议”,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当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果新的“增长极”,实现“监督公权”和“救济权利”的有机结合。
二是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该《意见》是中共中央首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门印发的文件,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的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将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三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担当。当前国际形势严峻复杂,我国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人民群众对国家、社会治理和司法工作亦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顺应新时代党和人民的新需求,紧紧围绕中心大局,抓实用好法律监督利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消弭“官民对立”,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稳定,正是站稳人民立场、筑牢大局意识的具体体现,通过检察履职引领法治风尚、促进社会治理持续向好。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优势
一是“客观公正”的立场优势。不同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与所涉行政争议没有利害关系,具有“超脱”的地位,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更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能够有效实现对“公权”的监督。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履行职责,首次提出“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的明确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检察人员依法办案。
二是法律监督的专业优势。检察机关长期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行政检察过程中一直秉持“一手托两家”的办案理念,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比较善于发现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与行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业务面更广、适用的法律法规更多一些,在调查取证、研究法律适用等方面有相对更丰富的经验;与人民法院相比,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研究、协调推进的时间和精力相对更充裕一些。
三是“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优势。基于检察机关组织机构设置和检察权运行的方式,检察机关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工作模式。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通过加强上下级联动,上级院进行业务指导甚至直接“指挥”下级院开展具体工作、统一调度辖区内检察人员组成专业化团队等方式,既能充分发挥基层检察人员熟悉一线情况、持续开展纠纷化解的便利性,又能把问题“上提一级”,引起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破解地方上可能存在的“阻力”。
四是内外沟通协调的工作优势。对内,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和案件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有利于在线索核查、调查取证、组织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面有效衔接配合。对外,检察机关在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中已与其他机关单位建立了良性互动的关系,通过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合力,能够最大限度促成矛盾纠纷化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09/t20220913_14354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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