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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官讲述 一粒“糖果”身价倍增之路

发布时间:2022-08-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粒“糖果”的自白

  我是一粒压片“糖果”,出生于韩某经营的一家医药公司。2020年11月,我和9粒小伙伴被装成一盒,共8000粒800盒,以每粒2.5分钱的身价被卖到了陈某的商贸公司。之后我们又被陈某辗转卖到了另一家公司并通过微信小程序以每盒18元销售,此刻我的身价已经涨至1.8元。

  2021年3月,我和小伙伴被马某以18元的价格购买到扬州市江都区成人自助用品店,以128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了朱某,此时我的身价是12.8元,已经涨了512倍。朱某服用了我们后感到头晕、腹泻。经检验,我们体内都含有西地那非这种被禁用物质。服用西地那非会出现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等心血管系统反应,消化不良、腹泻等消化系统反应。等待我们的是被销毁…

  【检察官说法】

  韩某、陈某等人因管辖权均已被外地法院判决,马某、万某在扬州市江都区以无人售货机的方式经营成人用品店,明知该产品无《保健品批准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含有毒、有害成分,仍购入8盒,销售4盒,销售额为人民币512元,获利440元。二人均被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法院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法私法莫混淆

  Q:本案中的经销商马某,在进货的时候虽然发现没有任何国家认证标志,但是马某并不是生产者,而且还是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的,生产者也能找到,为何作为经营者的马某还要承担责任呢?

  A:要注意区分刑法和民法概念。在民法典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民法是私法,调节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但是刑法是公法,调整的是公权利,在刑法中,只要是明知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切莫拿私法逻辑代入公法思考。

  他罪己罪并不同

  Q:本案中的马某共计销售四盒压片糖果,虽然看似她赚的利润高,但是总销售金额才几百块,这也构罪吗?为何那卖掺假烟酒的人,销售金额达5万元才构罪?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要达5万元以上才立案追诉,但是本案中的压片糖果式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没有销售金额的限制,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构罪,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我们是认真的。

  食品犯罪重打击

  Q:刑法一百四十四条的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看别的罪名法定刑写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想问一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A: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你看到该罪的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以上,不仅仅是刑期的长短的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能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一般不构成累犯。此外食品类案件如果公益诉讼,被告人需在媒体向公众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罚金。可见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因此,大到上市公司小到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接受企业合规经营的宣传、培训,早合规、早预防。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8/t20220822_1426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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