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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车想骗保 朋友帮忙来“顶包”南通市海门区检察官:坑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男子酒后驾车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及骗取保险理赔金,指使他人“偷梁换柱”。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顶包案,肇事者和“顶包者”均被起诉。

  3月份某天的晚上,喝完酒的小刘驾车在海门区三星镇某道路行驶时,与路边停放的3辆汽车发生碰撞。朋友小许恰好就在附近,得知此事后便来到事发现场查看情况。小刘想着自己喝了酒,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肯定得负全责,便想着让小许假装驾驶员,这样就可以报警走保险理赔了。小许没多想便一口答应,两人在商量好口径后,由小许拨打了110报警。

  交警到达现场后,两人都说事故发生时小许是车辆驾驶员,两人的酒精吹气结果也如他们所说的那样,一个滴酒未沾、一个酒醉醺醺。在交警将两人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时,两人仍坚称小许就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随后公安机关调阅了事故地点附近相关视频,并对两人在事发当晚各自的具体行程进行了调查,发现小许并没有出现在他所谓的就餐饭店监控中,公安机关再次通知两人到派出所进行询问时,在证据面前,两人这才如实交代了真正的事发经过。

  公安机关以小刘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时发现,因为小刘事发后指示他人“顶包”,导致当晚交警在现场仅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并没有抽取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承办检察官认为,小刘虽未逃离现场,但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包的行为,应当视为脱逃。可以适用上述《意见》的规定,依法认定小刘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小许意图帮助小刘逃避法律追究,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涉嫌包庇罪,故对小许予以追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对小刘、小许分别作出判决,小刘因犯危险驾驶罪获刑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小许因犯包庇罪,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顶包”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妨碍司法调查,扰乱司法秩序,是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顶包者”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醉驾”“飙车”等恶劣的交通行为,同时也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但“醉驾”行为屡禁不止,不少人仍心存侥幸。请广大驾驶员一定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遇到交通事故请依法处理,切忌动歪脑筋、走歪路子,最后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8/t20220819_1425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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