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曲沃:积极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近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故意伤害案中,积极探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在犯罪嫌疑人欲积极赔偿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了双方在赔偿金给付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难题。这是曲沃县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2022年6月10日,被害人郑某与王某找犯罪嫌疑人刘某讨要工程款时,因双方未对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阻碍刘某的工人工作,刘某用螺纹钢殴打王某和郑某,导致郑某头部、腿部受伤。经鉴定,郑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发现刘某自愿赔偿郑某损失,但郑某要求赔偿款需同工程款一并结算,否则不接受赔偿。承办检察官立足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办案理念,开展了多次释法说理及调解,因被害人索要的赔偿金远远超出了刘某的赔偿能力,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一面是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认罪认罚,一面是被害人提出不合理诉求,作为人民检察官,如何守护“公平正义”?“捕”还是“不捕”?承办检察官迅速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捕”与“不捕”集体研判,经研讨认为,该案系因劳动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且致轻伤二级,属于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且刘某主动表明赔偿意愿且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刘某详细介绍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刘某表示愿意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曲沃县公证处,并将继续与被害人协商,争取获得谅解。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我院针对拟不批捕刘某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及侦查人员参与,最终与会人员均同意我院对刘某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但被害人高额索赔,致使赔偿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这一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也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曲沃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能动履职,联合法院、公安局及司法局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并积极适用。该制度的出台,是曲沃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又一生动体现,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又一创新之举,更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达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又一缩影。下一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不断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真正将司法公正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8/t20220822_38055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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