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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院: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来自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拟对包括罪犯梁某某在内的多名罪犯提请减刑。

  积分考核符合要求,劳动改造积极认真,监规纪律严格遵守,这是检察官审查梁某某案卷时的第一感觉。正当检察官认为这是一件和寻常提请减刑无异的案件时,减刑卷宗中的一段话却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原来,梁某某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监狱实际服刑7年11个月后刑满释放。但之后,梁某某又因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而本次减刑正是其第二次入狱后的首次提请。类似的犯罪性质、曾被减刑的服刑经历,检察官敏锐地感觉到了些许不同之处。

  在梁某某减刑案件检察官联席会上,检察官们一致认为,梁某某具有前科,第一次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但其在刑满释放之后,不思悔改,选择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可见其改造的效果有待考量,本次减刑更应该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把握其改造情况和再犯罪风险。最终根据讨论,检察官决定兵分两路,一方面前往梁某某的原服刑监狱了解其首次服刑期间的表现,另一方面则前往梁某某捕前居住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与了解。

  很快,前往监狱了解情况的检察官便带回了调查结果。罪犯梁某某在原服刑监狱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积极参与劳动,无严重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与梁某某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的表现高度一致,这也恰恰证明了单凭刑罚执行机关的书面材料是无法确定梁某某的改造情况,毕竟梁某某在上一次减刑获释后再次犯罪。

  于此同时,前往梁某某捕前居住地的检察人员也完成了调查核实工作。在当地检察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下,检察人员先后走访了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梁某某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机关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以及当时部分受害人所在的学校,全面了解了梁某某刑满释放后的生活情况及第二次犯罪时的详细情况。被走访和调查的机关与个人普遍反映,梁某某性格较为内向,无固定工作和住所,且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较为恶劣。

  结束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后,为更好地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在刑罚执行机关就梁某某提请减刑情况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提出,梁某某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无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但鉴于其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当前书面材料不足以认定其改造情况,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确定,再犯罪风险仍然较高,遂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撤回提出的减刑建议。经过了解与讨论后,听证员一致同意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意见。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标准和新要求。梁某某减刑案件正是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切实加强减刑检察监督工作的缩影,检察机关全面把牢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方向,改变以往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工作方式,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和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检察方式,确保检察监督充分且到位。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7/t20220728_3774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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