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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侯马: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监督还当事人清白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被伪造签名,使她成为反担保责任人;被陌生人代理诉讼,使她丧失抗辩权利;被冻结银行卡,使她的生活陷入困境……当群众的切身利益被谎言所侵犯,真正的合法权益将如何维护?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民事监督案件,抽丝剥茧揭开虚假诉讼面纱,将正义归还当事人,重塑司法公正形象。

  2021年2月,路女士的工资被银行冻结,经咨询法院才得知,自己竟被卷进了一场官司。查阅案卷时,保证反担保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让路女士大为震惊:“我没签过,这肯定是伪造的!”

  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2015年9月,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后约定担保公司为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有11名当事人提供反担保。借款期间,A公司未依约按期向该银行支付借款利息,担保公司代偿后,要求A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其余11名当事人承担反担保责任,而路女士就是11名反担保责任人之一。

  在申请法院再审被拒后,万般无奈之下,路女士向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面对检察官的耐心询问,她难掩内心的委屈和激动。经过初步审查,检察官敏锐地发现,此案适用了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但案件涉及12名被告,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此外,12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由侯马市某村民委员会推荐,但12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该村,而董某也不具备其他身份,与路女士素不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他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

  初步了解案情后,检察官悉心告诉路女士,此案的判决书是2018年作出的,已经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而案件未经再审,检察机关本应不予受理的。但考虑到此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且若反担保合同的确不是她本人所签,那此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路女士可以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此,侯马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路女士的监督申请。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去往法院调取了案件卷宗,经查阅发现,本应送达给路女士的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均由董某代为签收,路女士未到庭参与诉讼,更不知晓此案判决结果。随后,检察官通知担保公司提交意见,但该公司却称当时经办的业务经理已经离职,签字、盖章的情形已无法核实。路女士是否为反担保合同责任人?此案的关键性证据是否为伪造的?当务之急就是查证签名的真伪!

  “我要申请鉴定,这两份文书我确实没签过!”根据路女士的意愿,经检察官多方打听,并与路女士和担保公司共同商讨后,最终选定了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文书鉴定。2021年6月,检察官整理好卷宗,陪同路女士前往鉴定中心,并通知了担保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见证。最终鉴定结果表明,保证反担保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和手印不是路女士本人所留!

  梳理案件情况后,检察官认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不当,董某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且路女士未授权董某代理诉讼,而董某却代签了本因送达给路女士的所有诉讼文书,致使路女士对本案毫不知情,未到庭参与诉讼,侵害了路女士的诉讼权利。经鉴定的反担保合同中路女士的签名、手印不是本人所留,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路女士不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

  随着案件的真相浮出水面,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向侯马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收到法院“该案由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为宜”的回复后,该院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请抗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1年11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侯马市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6月23日,侯马市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路女士的反担保责任,鉴定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改判的民事判决书虽然只是薄薄的几张纸,但却凝聚着两级检察官们不为人知的付出与辛劳,让一缕法治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了路女士的心田。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将坚决落实好“五号”检察建议,主动当好虚假诉讼的“猎手”,手握客观公正利剑,从严排查案件线索,从细把控案件质量,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全力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7/t20220727_37706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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