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彰显融入社会治理责任担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等一系列重要论断。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诉源治理已成为一个被不断提及、反复强调的热频词。与此同时,与之近似的另一个概念——“溯源治理”,也频频出现在文献和报道中。二者究竟有何异同,各自在何种语境下使用,等等,对此仍存在模糊的认识,实有必要予以澄清。
从产生和发展的脉络看,“诉源治理”与司法机关的改革探索实践密不可分。近年来,一些地方基层司法机关进行了诉源治理的实践探索。地方法治建设的探索实践,为顶层设计积累了经验。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随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新格局的形成,检察机关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也取得良好成效。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专门用一个部分汇报诉源治理工作。在强调“诉源治理”的同时,“溯源治理”也被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频频提及和强调。比如,在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中,最高检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有效推进溯源治理”。又如,在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会议上,围绕把理念变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办公室工作要强化“溯源治理”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等四方面理念。从诉源治理的提出,到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并驾齐驱,二者在治理的层次和重点上或许略有不同,但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一以贯之。
从词源学视角进行分析,“溯源治理”更趋向于全面、深层的社会治理。回归词源学的考察,有助于全面理解和深刻把握二者的核心要义。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指出,“诉,告也。从言,厈省声。”《玉篇》也指出,“讼也,告诉冤枉也。”《史记·龟策列传》说,“王有德义,故来告诉。”由此看来,诉源治理中“诉”字的本义是告诉、控告。近现代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上诉”,都取此意。以此推开,“诉源治理”从字面理解,就是“对诉讼的源头治理”,意即控制、减少诉讼量。至于溯源治理中的“溯”,《集韵》解释为:“逆流而上也。与㴑同。”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亦载,“逆流而上曰㴑洄。㴑,向也。水欲下、达之而上也。”由此,“溯源”也从逆流而上引申为探究事物的本源、根源,即通常所说的追本溯源。
由此看来,“诉源治理”侧重于诉讼的源头治理。它是司法机关因应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的现实压力,旨在通过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以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的。相比而言,溯源治理关照的似乎不止于诉讼的源头治理问题,而是趋向于一种更为全面、深层的社会问题的治理,是在追溯问题之源。就此而论,诉源治理,本身也是一种溯源治理,只不过其“司法标识度”体现得更为集中。
从治理效能提升看,需要将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更好融入“四个治理”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强调“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四个治理”中,系统治理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作用;依法治理归根结底是一种“规则之治”;综合治理注重法律、道德、技术等协同共治;源头治理旨在通过前移治理关口、整合治理资源、创新治理方式等,实现既治“已病”,又治“未病”。无疑,“四个治理”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需要同向发力、一体推进。
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尽管有所区别,但不可等同视之。但是,二者本质上都是一种源头治理。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在科学理解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各自的使用语境;更应注意把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融入“四个治理”中。
一言以蔽之,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略有差异,却无不体现了司法机关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应统筹兼顾“四大治理”各自优势,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优化、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8_568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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