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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治理违法用地的“任督二脉”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今年4月,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部分企业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违法占用土地建造厂房、仓库的情形。检察官办案组随即调取了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土地资料,梳理后发现,多宗违法用地所占用的土地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且属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中要求整改的问题。三年期限将到,但违法占地情形仍然存在。

  经了解,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这些违法占地问题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宜兴市法院强制执行。宜兴市法院根据执行申请和裁执分离的相关规定,裁定由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拆除违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检察官办案组走访、摸排辖区内多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发现,属地政府由于执行力量有限、拆除难度大等困难,未能按期拆除部分企业占用土地建造的厂房、仓库等,违法用地行为持续存在。

  宜兴市检察院开展全面排查,使用无人机勘验违法占地现场,固定违法建筑物相关证据,同步调取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以及宜兴市法院非诉执行相关裁定和卷宗,查明全市6个乡镇、街道仍存在10余处违法占地的非法建筑物,均为2012年至2017年间当事人未经批准侵占土地建设的,包括厂房、堆场、仓库等各类建筑。经比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这批违法占地案件涉及面积共计30.3余亩,其中耕地10.48亩,不仅严重破坏耕地还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损害。该院依法对某市级行政机关以及6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未按土地管理法、法院行政裁定依法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立案调查。

  今年5月,宜兴市检察院会同宜兴市法院、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多个违法占地所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圆桌会议,就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及后续土地整治工作进行会商。与会各方达成共识,决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裁执分离”问题落实落细,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效率。会后,该院依法向相关乡镇政府及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单位严惩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职责,牢牢守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检察建议发出后,宜兴市检察院对整改情况全程跟进,督促属地政府、相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对部分违法占地当事人开展政策教育和法治宣传,使其认识到违法占地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于不愿自行拆除违建的当事人,在充分做好其思想工作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恢复土地原状。至今年6月,涉案违法建筑物全部拆除。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舒畅)

  【评析】宜兴市检察院聚焦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和耕地保护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敢于啃“硬骨头”,推动全市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解决了“裁执分离”后“有裁无执”的司法难题,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力惩治土地违法行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一是坚持高点定位,以检察融合开展专项监督。宜兴市检察院始终紧盯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属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国家政策的发布和落实,尤其是对于涉及耕地保护方面的,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宜兴市检察院通过办案发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属地政府无法执行的情况存在已久,成为“痼疾”,因此,在对相关土地治理政策和执行政策进行充分研究后,从执行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同时,宜兴市检察院融合检察信息化技术,加强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无人机巡航全面摸排,在开展专项监督、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同时,将相关非诉执行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既修复了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填补了“裁执分离”的不足,实现“一类案件、多项监督”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是将普法与办案相结合,坚持把公益诉讼检察的“刚性”与“柔性”相融合。宜兴市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抓手,敢于向“老大难”的违法用地、耕地非粮化行为“亮剑”,同时又贯彻落实“枫桥经验”,以沟通、协调、圆桌会议的方式助推矛盾化解。检察机关不仅通过监督凝聚起各行政机关的履职合力,听取各方合理意见,推动错综复杂的违法建筑物问题得到解决,而且通过释法说理、警示教育,让违法行为人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在降低执法成本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在办案中普法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三是持续跟进监督,延伸办案效果,推动全市违法用地综合整治。此次专项行动中,宜兴市检察院对执行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在必要时以无人机航拍进行现场勘验,确保违法建筑物按照规定拆除;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促使全市开展违法建筑物清查和处理,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共计40余处,涉及土地面积60余亩。

  (点评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郑添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8_568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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