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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履职保障企业合规监管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发挥主导作用 □优化检察建议制发 □强化刑行双向衔接 □促进法律完善

  以检察履职保障企业合规监管

  □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结果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合规计划的启动、合规整改的落实、整改效果的评估、对涉案企业的处理,都需要检察机关将主导作用贯穿全程,以法律监督促进涉案企业真合规。

  □在办理涉企案件初期,尤其是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及时延伸监督触角,就涉案企业因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引导和激励具有合规整改意愿和能力的涉案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并有效减少和预防涉案企业犯罪。

  随着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为涉案企业合规监管的主要模式。合规整改监管专业性强,评估过程复杂,第三方监管人员能否勤勉尽责、科学履职,是企业合规整改是否有效的重要一环。检察职能贯穿企业合规全过程,引导第三方监管人员勤勉尽责,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的差异,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监督、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检察履职优势。

  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结果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合规计划的启动、合规整改的落实、整改效果的评估、对涉案企业的处理,都需要检察机关将主导作用贯穿全程,以法律监督促进涉案企业真合规。

  事前把好准入关。对于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承诺、递交合规计划的,要对合规计划进行严格审查,走访涉案企业,了解其真实运营状况,多方听取意见,加强与第三方监管组织的沟通,支持、协助第三方监管组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协同第三方监管组织引导涉案企业进行自查,完善合规计划。对于涉案企业应否纳入合规整改有争议的,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企业能否开展企业合规整改进行充分论证,对涉案企业提出的异议或建议认真对待。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协同第三方监管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提出相应意见,确保合规计划具有可操作性与可行性,从而为后续合规整改打牢基础。

  事中强化监督与联系。监督是推进合规整改的有力保障,要在监督中强化联系,在联系中体现监督。从合规计划的制定到合规整改的落实,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第三方监管组织的监督与联系。加强对监管人员构成的监督,由专业的人员指导、监督涉案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有专业的力量支撑合规整改。强化与第三方的联系,阶段性了解监管进展与涉案企业发展和整改情况,确保第三方监管人员全面履职、实质履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案企业的监督与联系。不定期对涉案企业进行走访,实质了解合规整改情况,核实阶段性整改成果,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根据案情和现实情况,必要时对合规计划和合规整改方案进行优化,避免机械合规整改。通过事中监督,动态掌握涉案企业整改情况,引导激励涉案企业将合规整改走得更深、更实。

  事后落实评估。第三方监管组织根据涉案企业真实整改情况出具考察报告,检察机关则将考察报告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涉案企业是否真实整改到位,需要中立第三方监管组织以专业的视角进行审核,必要时还要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企业能否通过合规整改进行论证。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多方力量对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避免因书面审查而导致论证不实。

  优化检察建议制发。在办理涉企案件初期,尤其是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及时延伸监督触角,就涉案企业因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引导和激励具有合规整改意愿和能力的涉案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并有效减少和预防涉案企业犯罪。

  制发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职的过程,促使检察机关深度了解涉案企业,协同行政机关就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建议。检察建议的制发,不仅促使涉案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更为涉案企业后续制定合规计划和整改方案提供思路和借鉴。检察机关要充分了解、掌握涉案企业情况,对涉案企业进行走访、调研,知悉违法、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涉案企业发展潜力,对涉案企业进行综合了解,为后续案件处理筑牢基础。同时,强化沟通,听取涉案企业意见,向涉案企业阐明刑事政策,了解涉案企业的诉求和经营、管理中的难点,也要对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听取其对涉案企业的意见及该行业发展的特点和难点,帮助涉案企业根据自身的性质、业务和风险等进行整改。

  强化刑行双向衔接。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从宽处罚或者被不起诉后,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对已进入刑事司法环节的拟不起诉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案件。但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罚裁量权不受限制,对企业施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可能存在刑行执法效果相左的风险,难以保障合规激励的有效性。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合规计划制定时,连同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以切实挽救企业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减轻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以此更好地激励涉案企业全身心、大力度地开展合规整改。

  促进法律完善。当前,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研究,已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规则建设和经验积累,转向重点关注、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目前,检察机关为该项立法工作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还需要发挥司法与立法之间的衔接作用。进一步理顺刑法规定的企业法人制度,厘清单位犯罪的构成和处罚,充分处理好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衔接,考虑刑事法律的稳定性与前瞻性,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企业合规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8_5685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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