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履职规范化确保听证公平公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当前,检察听证工作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规范检察听证案件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听证员相关工作机制、探索繁简分流听证模式等措施,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确保检察决定的公平公正。
规范检察听证案件适用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听证的案件须满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两方面条件。具体来看,一是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需要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为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提供参考。如在办理新类型的刑事案件、判断公益是否受损的公益诉讼案件时,经常会涉及技术标准的选用、鉴定意见及特殊证据的认证等问题,通过听证公开收集更多意见,让当事人及公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和过程,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消除争议。二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但案件当事人不接受,需要通过听证化解纠纷。如需要化解双方矛盾的有被害人的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的案件、长期未解决的疑难复杂信访积案等。检察听证为案件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相互之间可以直接听取对方的意见,并辅以具有中立角色的听证员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及公众更加理性地理解并接受检察决定,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此外,通过建立听证案件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听证案件的审核标准。听证前,可探索由案件承办人将拟举行听证的案件报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秉承需要通过听证解决检察办案中的争议、消弭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决定的异议的原则,审核案情介绍是否客观全面、争议焦点是否突出、需要评议的问题是否清楚等内容。对于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报请检察长批准。
完善听证员相关工作机制。一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案件及听证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选择不同领域的听证员参与。在选择、确定听证员时,可采用随机选取与有针对性邀请相结合的方式,以体现听证员的广泛性、中立性与专业性。具体而言,对于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举行听证的目的是解决专门性问题。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是更加客观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宜邀请专家咨询委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相关主管部门人员担任听证员,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专业意见,确保案件办理质效。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纠纷突出的案件,尤其是对于矛盾纠纷需要化解心结的,反复申诉、无理信访的,举行听证的目的是向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以及处理结果作出解释,化解矛盾,促进息诉罢访。此类案件不涉及疑难的法律问题、复杂的法律关系及事实等,主要是因为释法说理工作滞后,使得当事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慢慢积累并形成了强烈的负面情绪。所以,听证员的人员构成,除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熟悉的人员外,善于释法说理、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更为重要,发表的意见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更为全面、立体、生动的释法说理,增强说服力”,宜以专业律师、矛盾调处能力强的社区干部或者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必要时,可邀请心理咨询师担任听证员,纾解当事人负面情绪和消极心态。当事人的切身感受直接影响听证的质效,所以对原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邀请原办案法官、检察官、警官参加听证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释法说理;对行政争议不服的,可以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畅通沟通渠道,促进矛盾化解。二是做好听证员库建设。听证员库的建设,要结合辖区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数量和案件类型,对接业务部门需求,确定听证员库的人员规模和专业结构,并按照法律型、专业型、社会型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既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中选任听证员,发挥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优势,协助解决办案中的专门性问题;也要将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及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纳入视野,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入库,负责沟通民意,从社会大众视角为检察办案提供参考。针对基层各类专业人才缺乏、无法满足听证需要等现实问题,应发挥上级检察院的统筹作用,建立健全上下一体、横向贯通的专业型听证员库,通过省级、市级听证员库的统一调用,努力实现为每一起听证案件选配最合适的听证员。
探索繁简分流听证模式。在类型化开展检察听证工作的基础上,要探索更具操作性的听证程序。一方面,可考虑建立听证预备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案件承办人可以在听证会之前,就案件的基本案情、需要听证的问题、适用的法律政策等内容向听证员进行介绍,让听证员有较为充足的审读和思考时间。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听证重点,分别适用普通听证程序和简易听证程序,做到案件精准分流、程序繁简适度。对于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示证和辩论,或者在适用法律有争议时需要充分介绍与争议点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所以此类案件应选用普通听证程序。建议在双方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后,增加辩论环节,围绕对方所提意见存在异议之处展开辩论,案件承办人也可以就相关问题开展释法说理。辩论结束后,再由听证员进行提问,形成听证意见。如果听证参加主体之间能够通过辩论达到说服对方的效果,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检察决定的公信力与当事人的接受程度。
对于当事人诉求强烈、矛盾纠纷突出的案件,视情况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申诉人存在重大误解的,需要公开示证,则选用普通听证程序,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多维度展示与听证争议焦点密切相关的证据,达到深度释法说理的目的。对于涉检信访等部分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以做群众工作为主的案件,可省略普通听证程序的某些步骤,在检察服务中心等接待场所通过简易听证程序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释放抵触、不满情绪,再由听证员做好解释说理和思想疏导工作。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9_568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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