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案件中客观性证据审查与刑事推定原则的运用
——以张某贩卖毒品案为例
文/张雪梅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毒品犯罪相比较其他刑事犯罪有其特殊性,它没有完全对立的作案人与被害人,毒品犯罪的双方都不愿意被警察查获,犯罪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而购买毒品的一方由于害怕被强制戒毒,往往也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不愿意主动出来作证,所以毒品交易采用高度隐秘的方式,而且都是在相对固定的圈子中实施,除非线人或者特情才愿意主动举报,给取证带来极大障碍。证据相对少,近年来对毒品打击力度加大,犯罪人员的反侦察能力加强,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件越来越多,使得毒品犯罪的侦破和指控犯罪难度加大。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20余次将毒品海洛因约5.9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得款人民币2235元。2018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再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宋某某、陈某某等人时被抓获,并当场从其上搜出毒品海洛因(含有海洛因成分)12袋,净重计2.91克。
证据分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仅就6月4日上午现场抓获的与陈某某交易的一起犯罪事实提请逮捕。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当天陈某某夫妻二人向张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约0.3克,还未交付就被另外两名男性拦截。此二人是另一购买者宋某某的亲友,二人证实曾经陪宋某某在此地点向嫌疑人购买过毒品,为了让宋戒毒,私下商量来拦截贩卖毒品者,宋并未在场。而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到常州打工,目前无工作且居无定所,与陈某某是老乡关系,自己经常和他一起吸毒并送毒品给他;并不认识宋某某,从未贩卖毒品给任何人;从自己身上搜到的毒品是自己吸食所用。该案证据只有几名证人证言,但证人之间并不认识,且证言间有矛盾,按照现有证据,最多只能认定贩卖1次毒品0.3克,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引导侦查
根据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嫌疑人有吸毒史、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身上搜到的毒品都是分包装等分析,推定其系以贩养吸,应该不止一次贩卖毒品。针对嫌疑人拒不认罪、零口供,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况,通过详细审查证人证言中的细节,发现及时补充客观性证据,让客观证据说话尤为关键,从毒品买卖的联系方式、交易过程、贩卖次数等多角度分析,通过多次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沟通,针对相关证人的证言及客观证据,承办人及时列出详细的补充证据提纲进行补充。1. 补强案发经过,从案发审查本案是否自然、真实;2. 进一步补强证人陈某某夫妻的证言,证明双方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毒品方面是否存在买卖关系;3. 基于证人陈某某夫妻证言中的细节和贩卖毒品时间和案发时间比较接近,补充调取双方电话通话记录及基站位置;4. 调取交易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5. 根据陈某某夫妻的证言及相关细节,补充其对吸毒地点、贩毒地点的辨认;6. 寻找向陈某某提供张某电话的同事“小英”,证明陈的电话来源;7. 根据证人陈某某提供的购买毒品联系电话,寻找交易地点附近可疑的固定电话,并确认其位置;8. 找到固定电话并获取证人证言及对张某的照片进行辨认;9. 根据两个固定电话的信息,调取宋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查明是否与两个固定电话之间有通话;10. 继续寻找证人宋某某,求证其向张某购买毒品的证据经过;11. 将扣押的张某的手机卡进行固定并进行数据恢复;12. 对张某随身扣押的物品(手机、电话卡、电动车、香烟等)进行详细登记、保存等。
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取证:陈某某夫妻二人证实是通过同事介绍认识嫌疑人并向其购买毒品,共向嫌疑人购买过5次毒品,前两次是陈某某一个人去交易的,每次购买80元左右一小包,因没有手机,每次都是用公共电话联系,并对2处公共电话所在的食杂店进行辨认;店主均证实陈某某曾到其店内打电话,每次都买矿泉水或者香烟,用方言打电话听不懂,并对其照片进行辨认;陈某某还证实购买毒品后在附近的废旧大棚里吸食,并对吸、贩毒地点进行了辨认;宋某某证实和嫌疑人之间是纯粹的购买毒品关系,从四月份开始向其购买毒品,大约每二三天便购买一次,每次100元或200元一包,每次电话联系后都在同一地点交易,并对地点和张某进行辨认;同时调取宋某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在2018年4月到6月间,有每三天左右与张某进行通话的记录,基站位置也有在交易地点附近共有20余次,与宋某某的证言相吻合。综合上述证人证言主观性证据与通话记录、案发经过等客观性证据,结合张某辩解其不认识宋某某,却与宋之间有20余次通话记录;其供述没有工作、搜到毒品12包是分包装且重量基本相当,证实其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支撑其吸毒、分包装正符合用于贩卖的特征。
运用客观证据指控犯罪: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依旧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为其做证据不足辩护。公诉人针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环环紧扣进行讯问,当庭举证并对出示的证据之间关联性进行详尽的说明。虽然被告人不认罪,但证人证言及客观性证据均能证实其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形成锁链。武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带来的思考:
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有异于普通刑事案件,基于此,根据经验,运用推定原则指控毒品犯罪,充分利用客观性证据,使证据间形成环环相扣的闭环证明链接,能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一、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中获取证据方面尤其是客观性证据方面有待提高。
1.言词证据不够完整缺少足够的量。不论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还是对证人的询问,内容比较单一,没有详细核实每一起的细节,或者对细节不相同的没有进一步核实。首先,由于毒品案件交易的隐蔽性,导致证据少之又少,所以,详尽核实其中的细节,注意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间的关系,然后再寻求之间的正解。其次,对于毒品的特征和数量讯问或询问不到位。
2. 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保管不到位。一是嫌疑人所用电话的通话清单未能在案发后到电信部门及时调取;二是嫌疑人住所未能及时搜查;三是重要物证比如嫌疑人所骑的电动车未能及时固定、拍照。
3. 毒品的空间归属证据缺乏固定。首先在现场提取毒品时,不同包装内的毒品应分别称重独立封装。其次,不同地点发现的毒品未能按照物理空间分组处理,比如身体携带的、居住地的等,以便作为关联性判断毒品属性的依据。
4. 证据间缺乏相互关联性。手机、银行卡等等,作为毒品案件的证据被扣押,并不是简单的物品归属,更多是这些工具在毒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留下的痕迹。对所有的卡的通话清单、所属基站,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调取,证明其交易经过;对于明确的交易地点,未能调取附近的监控录像证明嫌疑人在此地出现过。
二、依据客观性证据运用刑事推定原则证明犯罪在毒品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所谓刑事推定,是指无需就应证事实直接举证,依据已经明确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以内心确信无疑而推定其他的应证事实。这里,已明确的事实则是指客观性证据。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从推断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从而进一步证实客观事实,承办人充分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推定规则运用较为普遍,2007年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8种应当知道推定明知的情形;“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贩毒人员查获毒品直接推定贩卖;“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了购进毒品数量可以推定为贩卖毒品数量,嫌疑人可以有辩解,但是需要自己证明,也就是说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从来就有异于普通刑事案件。
本案中通过与侦查人员联系,了解到该案犯罪地点附近聚集很多吸食贩卖海洛因的少数民族人;本案系群众自发抓获贩毒人员,案发现场的证人之间并不熟悉,案发比较自然;嫌疑人没有生活来源却吸毒成瘾并且辩解送毒品给陈吸食,不符合常理;嫌疑人身上搜查到的毒品系分包装符合贩卖毒品的特征;嫌疑人辩解称不认识宋,但双方间每隔两三天电话联系的20多次通话记录与宋的证言相吻合等等,承办人充分根据常理来推翻嫌疑人的辩解,根据客观证据的逻辑推理,使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使得对嫌疑人的指控从有期徒刑六个月提高到有期徒刑六年。
对于零口供的贩毒案件,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使主观性证据客观化,客观性证据合法化,重点审查客观性证据。在一对一的言词证据情况下,优先使用客观性证据,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开展审查,有客观性证据相佐证的主观性证据更有说服力。通过以客观证据为中心,优先使用客观性证据,运用刑事推定原则,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全面认定犯罪事实,提高审查案件的综合能力。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07/t20220715_1411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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