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典型案例四】:苏某某、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四:苏某某、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19年9月29日,苏某某、杜某某在某市高新区某小区附近登记成立诊所,苏某某系诊所实际经营者,二人共同接诊。
2021年5月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规定,要求诊所不得接诊截留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肺炎症状患者,发现具有上述症状的患者应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引导具有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2022年3月12日至16日,苏某某、杜某某违反上述规定,在没有登记报备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诊所内擅自接诊从外地返回的具有发热、咽痛等新冠肺炎症状的王某、刘某强、王某悦(3月17日均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导致密接者20人、次密接者162人被集中隔离,其诊所所在小区10600人被封闭管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17440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02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苏某某、杜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关于诊所不得接诊新冠肺炎症状患者的规定、擅自接诊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提出10条取证意见,并针对需要在疫情防控中加强诊所管理的问题,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2022年6月21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苏某某、杜某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2/dxal_0711/21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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