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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典型案例六】:翟某、翟某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六:翟某、翟某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翟某在某村成立水产食品公司,公司通过中介从国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冻带鱼,违反进口冷链食品进集中监管专仓的规定,从海关将五集装箱冻带鱼运回某县自家冷库,在未向工人提供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便组织卸货。4月2日10时许,街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新冠疫情例行检查时,发现翟某从青岛运输进口冷链冻带鱼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15时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翟某的冷库检查时,发现翟某将进口的冷链冻带鱼包装更换成国产包装,遂依法进行扣押,并通报县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对接触冷库的翟某清等人进行核酸检测。4月3日凌晨0时30分,发现7混1病毒管核酸检测初筛阳性后,村干部告知翟某清为疑似新冠阳性,不要外出,居家等待,后经血清检测确定翟某、翟某清为新冠病毒阳性。7时许,翟某清私自外出,不戴口罩去同村超市购买白酒并饮用,在负压转运车到达后,翟某清拒戴口罩,欲闯驾驶室,不配合转运隔离,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询问时,编造冷库内冻带鱼的来源,隐瞒接触冻带鱼的装卸工人。8时许,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到达对翟某、翟某清进行流调,翟某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轨迹,翟某清拒不回答流调问题并辱骂工作人员。后在转运途中,翟某清砸负压转运车后仓,到达当地医院隔离治疗期间,违反规定离开隔离病房。在接受疾控人员流调时,翟某、翟某清再次故意隐瞒自己行程轨迹,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为控制疫情,当地决定自4月3日15时始至4月17日18时,对1个街道(含城区)、2个镇实施静态管理。后市疾控中心和县疾控中心对翟某冷库库存货物外包装及带鱼进行采样,共检出阳性样本101管。本次疫情共导致18人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

  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4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翟某、翟某清立案侦查。4月6日,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通过阅卷、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认为,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进一步固定二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相关证据;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进一步查证涉案冻带鱼是否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必要时应当由食品安全部门出具意见。6月7日,公安机关以翟某、翟某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于6月14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2/dxal_0711/21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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