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贩卖毒品并“自洗钱” ?看把你“刑”的!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以为自己是个“小机灵鬼”
使用他人微信、银行账号
接收和中转毒资
妄想能够逃避公安机关和
金融机构打击监管
殊不知
机关算尽终究一场空
走~看看去!
近日,由大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一审宣判。仲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整类列管后,被告人仲某某仍在大理市辖区内向多人、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丝,其贩卖的烟丝中检出MDMB-4en-PINACA、ADB-BUTINACA两种毒品成分。被告人仲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使用他人微信、银行账号收取和中转毒资,并将毒资在本人及他人的多个支付账号中频繁转账,此后通过提现、偿还债务、与家庭其他资金混同使用等方式,隐瞒毒资的性质和去向,实现转移毒资和用于个人挥霍。
检察官提醒
“上头”卷烟、电子烟可能是毒品。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莫为新奇尝试来路不明的烟草制品,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支付账户莫乱借,妄图“洗白”毒资或其他犯罪所得将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洗钱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因此,我国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规定实施毒品等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资金流向,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l/202207/t20220701_37314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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