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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余元补偿款拿到了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那个日子特别好记,张某来送锦旗的那天,正好是‘三八’妇女节。”说这话的人名叫梁仁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张某是他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尽管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但梁仁伟依然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形。

  “这事折腾了快7年了,如果没有检察院的有力监督,真不知道啥时候才能拿到属于我们的补偿款。”张某说。

  “张某那天是笑着离开检察院的,那笔补偿款可能是我们送给她的最好的妇女节礼物吧!”梁仁伟说。

  房屋拆迁

  居住人提出补偿要求被拒

  “想当初这房子又老又破,但我们住了几十年了。我老公刚来精河就住在这里,我们结婚后也一直住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所以才会修缮和扩建。房产证上确实写的是黄某的名字,可房屋拆迁要求我们搬离时,多少也该给我们一点儿补偿吧?”张某来精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与梁仁伟第一次见面时,就哭诉了自己的遭遇——

  上个世纪80年代,张某的丈夫来新疆投靠自己的姐夫,并和姐夫一起在精河县打拼生活。因为打工不顺,工钱也一直没拿到,几年间,张某丈夫的姐夫已经欠其一大笔劳务费。于是,张某丈夫的姐夫将其居住的黄某的房屋作为劳务费抵偿给了张某的丈夫。张某丈夫的姐夫将此事告知了黄某,因为当时房子又破又旧,黄某既没有反对,也没有索要任何费用。

  1994年,张某与丈夫结婚,婚后两人便一直居住在黄某的老屋中,并把那里当成了自己的“家”。而黄某一直在疆外发展,极少回新疆,也很少过问自己老屋的情况。其间,黄某曾两次返回精河县办事,并查看自己的老屋。黄某知晓张某夫妇在自己的老屋里居住期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对老屋和庭院进行了修缮和改造,并加盖了房屋,黄某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不是因为房屋拆迁,或许张某夫妇还可以安稳地住在黄某的老屋里,也不会与黄某发生纠纷。2013年,这一平静被打破了。当时,精河县决定对一批老旧房屋进行拆迁,黄某的老屋也在拆迁范围中。县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办”)联系了黄某,告知他老屋即将拆迁,请他尽快办理拆迁手续。

  一直没有操心过老屋的维护问题,还能拿到几十万元拆迁费,何乐而不为呢?黄某痛快地同意了对其老屋进行拆迁,并以此为由强令张某夫妇搬离。张某夫妇一下子慌了神,二十多年了,他们对这处房屋不仅深有感情,而且还为之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维护。对突如其来的拆迁搬离,夫妇俩一时没了主意——一家人住哪儿?这些年在房子上的投入总该得到些补偿吧?

  张某夫妇于2003年、2012年分别在黄某老屋所在的宅基地上加盖了7间砖木结构房屋。他们希望黄某可以支付一部分补偿款,但黄某不同意;找村委会、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也没有结果。

  赢了官司

  却拿不到补偿款

  2014年,张某夫妇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补偿款8万余元,包括一次性补偿金7.8万元、评估鉴定费0.5万元等。法院认定,张某夫妇加盖的7间房屋,所有权归黄某,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法院指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意见认定,张某夫妇在案涉房屋上增添的附属物总值为7.8万余元。鉴于黄某并未对张某夫妇的加盖房屋行为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反对该行为,故法院认为黄某同意张某夫妇在其财产上增添附属物;同时,鉴于双方没有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进行约定,法院最终本着有利于实现附属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原则,判决附属物归黄某所有,黄某向张某夫妇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及评估鉴定费合计8万余元。黄某不服,于2016年7月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黄某败诉。

  2017年,黄某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再审裁定结果与之前的两次判决并无不同,黄某依旧败诉。至此,张某夫妇与黄某的纠纷告一段落。

  之后,精河县法院前后两次对被执行人黄某及其妻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余额信息。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8日,精河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4月,张某夫妇向法院提供了黄某名下老屋的拆迁信息。法院查证黄某在精河县征收办享受到了拆迁补偿政策。2019年5月14日,法院向县征收办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年10月12日,县征收办与黄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将58万余元房屋拆迁补偿款打入了黄某在此前几天刚刚开办的一张银行卡中。同日,黄某将所得的全部拆迁补偿款转给了自己的儿子。黄某的儿子收到拆迁补偿款的到账信息后,立即进行了全部转移。

  2020年5月19日,精河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黄某的儿子在某银行精河县营业部开办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显示,大额房屋补偿款已被转移,卡内余额仅有2.5万元。精河县法院决定冻结黄某儿子的剩余资产,可黄某的儿子不在精河县,且他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执行。

  当法院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告知张某夫妇时,他们的心又沉了下去。难道这笔补偿款真的拿不回来了?

  检察院监督执行

  补偿款被追回

  2021年4月,张某向精河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梁仁伟和同事依法履行调查核实权,向县征收办负责人、本案的承办法官了解拆迁补偿款发放、执行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

  精河县征收办负责人称,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房屋拆迁补偿款下发后未及时告知县法院。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证实,在黄某知晓且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张某夫妇确实投入钱和物修缮、维护了黄某名下的被拆迁房屋,并加盖新房,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并无不当。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仅向县征收办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及时冻结黄某名下接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银行卡。而张某所主张的补偿款不能得到及时执行,正是由于法院未在2019年10月12日前收到精河县征收办关于即将下发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通知,且未及时获取黄某新办银行卡的信息。正是这些细节上的遗漏,导致房屋拆迁补偿款下发后被黄某迅速转移隐匿、张某夫妇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如何才能让张某夫妇顺利拿回属于他们的补偿款呢?

  2021年4月29日,精河县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精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将该案委托异地的同级法院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收到精河县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后,精河县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黄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年6月6日,精河县法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陈述了黄某自2016年开始,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拒绝履行给付执行案款义务,给张某夫妇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认为被执行人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精河县法院就上述情况向检察机关作出了回复。精河县检察院了解本案情况后,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追回执行款。精河县公安局依据法院侦查函和检察院意见,立即赶往山东省,与黄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办案。

  今年2月14日,黄某最终将执行案款如数归还,并委托他人与张某夫妇达成和解协议。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历时近7年,张某夫妇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检察官说法

  不让判决书变“白条”

  本案中,张某虽然赢了官司,却因执行不到位,迟迟拿不到执行款。相信在生活中,有人也遇到过此类问题,却不知去哪里寻求帮助。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民事执行实施行为检察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要先经过异议、复议或诉讼程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损权益仍未得到救济时,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案中,黄某夫妇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判决犹如“白条”,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与法院、公安机关形成合力,最终使黄某退还了拖欠多年的执行款,成功化解了申请人多年的“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近年来,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屡屡发生。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应自觉履行,本案以跨省追讨的方式警示那些试图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法律面前没有侥幸,任何无视法律权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追究。

  作为基层办案检察官,应努力做到体察民情、体谅民心、体会民意,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检察院梁仁伟)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6/t20220615_1398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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