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校园运行中的实践反思与破局重构
文/毕宝琦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文/韩卓鹏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一、校园内强制报告制度运行的实务问题
(一)理论溯源与实践发展
根据国家亲权的内涵,其制度设计包括补充型国家亲权制度和超越型国家亲权制度。后者是指国家为了实现普惠型儿童福利而设立的相关制度,内容既包括监护监督,也涵盖其他自然亲权人无法行使的权力,这就涉及强制报告制度。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所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学校,都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在其受到侵害时及时制止侵害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这几乎已经是国际通例。目前,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爱尔兰等国家都设置了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执业医师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所涉及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程序和惩戒等内容。而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被视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的关键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该条明确了国家作为未成年人最终亲权人的职责。这就是超越型国家亲权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可以说,强制报告制度就是超越型国家亲权制度的重要体现,符合超越型国家亲权制度的基本表征。现实中,强制报告制度在避免和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未成年人权利的防火墙。
(二)校园内制度运行的问题症结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校园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中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学校强制报告主体责任落实缺位。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及《教师法》,教师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职责,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因此属于强制报告的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报告主体的报告意识、报告能力往往对案件的揭发有很大的作用。如某市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名男子带一名女童到某医院就诊,女童下体流血。该男子自称女童父亲,称女童玩耍时不小心弄伤自己。医生发现男子语言和女童表情上的异样,于是通过检查身体,怀疑伤害来自性侵,便马上报案。经调查,男子是女童家的邻居,性侵女童已经一年。如若不是医生敏锐的眼光,该起案件恐怕还要过更久时间才有可能被发现。
二是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推进刚性不足。一方面,基于传统文化和亲情关系影响,强制报告制度在民间的实施仍有一定的阻力。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家长或监护人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对于不甚严重的性侵案件,往往认为是自己家的“私事”或“家丑”,不应由公权力机关决断,倾向于采取“私了”方式而不选择强制报告;有的家长担心孩子在公安机关做笔录会再次或多次回忆起不好的经历,加重心理创伤,同时担心案情泄露会被外人知晓,因此认为不报案对孩子的伤害较报案更小;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案件,被害人其他家长或监护人或担心孩子会失去一位在成长中有重要作用、扮演关键性角色的监护人,同时也会在意亲戚等外人对自己家的看法。另一方面,奖惩制度的缺失亦削弱了强制报告的强制力,《意见》对于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该如何承担具体责任也并未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一定程度上没有体现出来。少数学校认识不到该报不报的严重后果,认为此类案件的发生是“不光彩”的,对学校“影响不好”,希望通过双方“私了”将此事压下去。此外,保护报告主体隐私的制度机制欠缺,如果没有健全的保护措施,报告主体可能因担心遭受打击报复而不主动报告,现行法律法规对打击泄露报告主体信息的规定也相对笼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力和实际运行效果。
三是学校强制报告环节衔接处置不畅。《意见》对强制报告不仅简单规定要求报告主体报告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还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要求多部门协作,共同保护未成年人。有案例显示,学校和公安机关、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学校上级和下级等重要环节,这些环节均未实现有效连接,亟待打通衔接的“最后一公里”。比如,《意见》中没有规定报告是否要向领导请示或者开会决定,老师在听过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就可以报案,不必向上级主任、校领导层报把关;老师和上级主任若得知当事人疑似被性侵,应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开展心理救助;另外,学校作为第一个知道未成年人疑似遭受性侵害的主体,应马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实质性的初步核查并将报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此外,学校还需建立起强制报告的相关制度落实机制,制定学生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应急处置预案,让各个环节配合通畅,不能各自为战。只有报告主体明确向谁报告、何种方式报告、有何报告后果等,才能让校园内强制报告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二、校园内强制报告制度良好运作的有效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加强多维宣传教育、强化各方协作联动等方面不断有效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增强制度的规范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填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疏漏,破解制度实务运行中的藩篱与困局,重建强制报告制度良好运作的有效路径。
一是强化应报尽报,落实学校强制报告主体责任。首先,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开展强制报告专题培训,通过培训让教职员工认识到强制报告的重要性,明确报告方式及途径,进一步提高教职员工的法治素养和发现线索的敏锐度,使其能够判断未成年人是否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学会基本的收集证据方法,提高强制报告的效率、效果,同时学校加强对强制报告教职员工的隐私保护,打消其后顾之忧。其次,学校要将强制报告落实情况纳入对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该报不报、瞒报、漏报的教职员工按照纪律予以责令改正、警告、记过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教学辅助人员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与其解除合同,确保强制报告制度刚性落实。复次,对于未强制报告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学校改正违法行为。最后,检察机关也可根据《意见》第18条的规定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完善强制报告的制度建设和落实。
二是深化宣传指引,将报告义务内化为报告自觉。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首先,要做好对社会公众普及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各级妇联、民政、卫健委、共青团、公检法等共同参与,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相结合,深入学校、社区等全面宣传强制报告制度,让人民群众知晓强制报告制度,呼吁人民群众关爱未成年人,勇于为保护未成年人发声,明白保护他人孩子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孩子。其次,学校要将强制报告内容纳入家长学校,强调孩子遭受不法侵害不是私事,不能私了,要及时报告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消除传统观念对家长的不利影响;通过建立起学校和家长的良性互动,帮助家长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生活动向,预防其结交社会不良人员,滑向涉罪陷阱。复次,开拓线上线下强制报告途径相结合的形式,各部门打通信息壁垒,整合各方数据,建立强制报告信息大数据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子邮箱、app等形式,扩大受众面,拓宽强制报告受理渠道,提高群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便捷度;完善匿名报告制度,采取加密系统加强对报告人隐私的保护。最后,司法机关可以邀请家长参加检察开放日、参观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和保护中心等活动,加深家长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增进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减轻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来自家长的压力。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以报告线索触发好保护程序。一方面,从学校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看,《意见》第6条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如果具备先期核实条件,可以对该情况开展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全面提交公安机关并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也应当将受案、立案或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告知学校。另一方面,从学校和检察机关的关系看,学校报案后,检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或重要的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并且可以视情况向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学校改进强制报告工作方法或者填补未成年人保护漏洞。按照此步骤,学校通过工作发现线索、核实案情,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得以及时立案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反馈给学校。如果立案,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案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介入侦查,形成了学校—公安、学校—检察的调查、监督联动机制。此外,对于家中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学校可以为被害人减免相关费用,检察机关、法院应积极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联合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帮助被害人家庭早日渡过难关;如果是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被害人主观能力较弱或者存在客观障碍的,不能行使诉权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同时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将被害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条件的将其家庭纳入低保,让未成年被害人未来的生活得到保障。
四是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合力形成各方联动机制。社会支持体系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力量,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补充,在社会支持体系下,学校要及时发现、及时救助。要加强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联动,形成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机制。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学校不能报告之后撒手不管,还要根据案件情节和被害人的心理创伤程度,给予被害人需要的救助,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刑事案件的处理重点在于打击犯罪,一纸判决书并不能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实质性的帮助。比如,一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许多被害人可能会出现厌学、耻辱情绪甚至自杀,如果不引入专业力量进行治疗和恢复,可能一生在被性侵的阴影中挣扎。因此,强制报告主体在向公安机关报告之后,学校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向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寻求救助。学校还应与检察、公安、民政、妇联、卫健委等部门联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分享救助线索,加强资源互通和案件沟通衔接。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06/t20220610_13978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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