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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跨省强制报告后发现管辖不明的能否监督报告地公安机关立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王安农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文/李琦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一、性侵案件跨省强制报告后发现管辖不明时应该怎么办?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待协商或指定管辖后再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管辖权规定得很明确,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必须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对于管辖权不明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待协商或指定管辖,而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监督强制报告线索接受地先行立案调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基于案件性质、被害对象、造成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在出现管辖不明或对管辖存在争议时,接受强制报告线索的公安机关可以先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后明确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分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其证据构造特殊、证据审查困难、被害群体特殊,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更有效地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项权益。

  一是符合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处理涉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均要求在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中,须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所谓特殊、优先保护就是针对未成年人发布特殊政策、实施特殊措施、进行特殊保护;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情况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提供帮助或救助。由强制报告接受地的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可以及时固定性侵案件证据、做好被害人安置帮扶等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处理管辖不明或管辖争议的管辖便利原则。《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了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几种形式,在遇到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时候,应当坚持管辖便利原则。从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到由最初受理机关的优先、移送管辖、指定管辖,都是管辖便利原则的体现。坚持管辖便利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保障部分特殊案件依法顺利进行。二是符合性侵害案件办理的处置原则,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接报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上述行为,那么在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接受强制报告的侦查机关先行调查不违背性侵案件的处理原则。此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被害对象特殊,往往案发不及时、客观证据少,导致犯罪事实证明和认定存在困难,故在先不考虑罪与非罪、加重情节的把握等法律适用前提下,第一时间调取固定证据尤为关键。此外,立案之前公安机关取证手段有限,通过立案才能全面开展收集、讯问、取证等活动,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监控视频、提取生物检测标本等活动创造条件。

  三是有利于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监护侵害、特殊职责人员侵害,造成怀孕引产、辍学等后果的案件,被害人在遭受身体创伤的同时,往往还会出现抑郁症、厌学等心理问题,面临身体和心理双重“煎熬”。如果不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被害人进行妥善安置,会增加被害方信访等社会不安定因素及舆情风险,影响社会治理效果。接受线索的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线索审查和立案侦查,并同步开展救助等工作,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置,被害人身心健康将受到危害,面临着监护缺失的风险,学习和生活也将无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06/t20220610_1397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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