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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应急处置政协提案

  【要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对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危险废物仍负有代为处置的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其履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环境监管漏洞问题,通过公益诉讼与政协提案衔接转化机制,以提案方式促进党委政府系统解决区域性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隗某甲、隗某乙、孟某在没有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邹平某甲公司和邹平某乙公司的副产品废铝灰非法跨境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摩天岭社区附近。2020年12月8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委托第三方检测。经检测,涉案废铝灰含有汞、砷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将废铝灰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范围。2021年1月12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但未对涉案废铝灰进行处置,未在现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亦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致使危险废物长期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3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章丘区检察院)接到摩天岭社区群众反映,废铝灰未得到及时清运,散发出刺鼻气味,距离居民聚集区仅200米,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周边生态环境。章丘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查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虽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刑事犯罪线索,但废铝灰系危险废物,属于特殊管控化学物质,发生倾倒污染事件后应当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防止生态环境持续受到损害。章丘区检察院遂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职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涉案废物彻底清理,并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处置;对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评估,以查明废铝灰对环境的影响,根据评估报告出具修复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修复。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废物清理处置。章丘区检察院遂于2021年8月12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章丘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处置枣园街道摩天岭社区附近废铝灰的法定职责。

  本案起诉以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处置公司将涉案2987.7吨废铝灰全部运输转移,实际发生应急污染清理费6513555元。经委托专业环评机构对周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认定受损生态环境已得到有效修复。行政机关已启动应急处置费用追偿程序。

  诉讼中,章丘区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对相关证据及后续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质证。因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现场污染危害已经消除,且启动应急处置费用追偿程序,有效消除公益受损状态,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章丘区院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12月17日,章丘区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审结后,章丘区检察院立足社会治理,对5年来办理的跨境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进行调研,推动政协委员形成《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助力跨境倾倒危险废物问题整治的提案》,提出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同机制建设、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邀请检察机关列席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等5项建议。章丘区政协将此提案确定为重点提案,邀请章丘区检察院在章丘区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上围绕公益诉讼履职为主题作大会发言,济南市章丘区委将此提案确定为2022年全区重点落实的十大议案提案之一。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后,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环境。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应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对经诉前程序未能解决的公益损害问题,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案件审理阶段,行政机关已经履职,检察机关应对受损环境是否修复进行评估。对行政机关代履行垫付应急处置费用的,应持续跟进监督。检察机关聚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方式,补强社会治理短板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2/dxal_0607/2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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