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四】: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渔业资源 扫黑除恶 赔偿金执行

  【要旨】

  检察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秉持“四检融合”工作理念,及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又对涉黑组织打财断血,判决后持续跟进,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全部执行到位,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生态环境提供了资金保障。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行对莱州湾单环刺螠(俗称海肠)近江牡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周边海域进行非法控制。自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海肠189.3178万斤,用高压水枪将海肠从海底底泥中冲出,对保护区内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经鉴定,该组织非法捕捞海肠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补偿所需费用为6815.44万元。

  【调查和诉讼】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州市院)在办理王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捕捞等罪一案中,发现其非法捕捞海肠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7月10日立案调查。该院成立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联合办案组,同步审查、同步取证。该案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全面补充证据,明晰众多涉案人员参与犯罪层级关系及相应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多次组织专题研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委托专家对非法捕捞工具属性及海洋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补偿所需费用进行论证。经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组织他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耙子采用高压水枪将海底底泥里的海肠冲出来的方式采捕海肠,对海底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即6815.44万元。

  2019年10月10日,青州市院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10月22日,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补偿所需费用6815.44万元和鉴定费用5万元。2019年12月29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8月1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2021年6月该案6815.44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目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确定修复方案,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受损海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双拳出击、共同发力,在严肃追究黑恶势力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要求其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实现了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本案损害赔偿金额巨大,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协调沟通,并持续跟进执行情况,确保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打财断血震慑黑恶势力的同时,为启动受损海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2/dxal_0608/2156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