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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五】: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威海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 中央环保督察 司法确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探索 “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办案模式,就责任承担与违法行为人进行磋商,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并以司法确认形式赋予强制执行力。

  【基本案情】

  2004年,威海某公司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建成投产,直至2018年10月23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实施后,该项目船壳成型生产工序仍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2020年7月该公司申请生产废气治理项目环评,2021年5月通过该项目自主环保验收检测达标。此外,自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建成投产至2020年12月2日,该公司擅自新增成品检验前喷涂工序,使用的原材料防污漆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长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导致大气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威海某公司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直排问题,将案件线索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立案后,抽调省市区三级院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多次现场勘查、询问涉案公司及其母公司相关人员、调取玻璃钢船艇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用量统计表等资料、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意见、委托鉴定等,查明:该公司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树脂、胶衣原材料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2020年7月,其新增的除喷涂工序外的废气治理提升项目获得了环评审批,但自2004年至2020年12月2日,喷涂工序中使用的防污漆原材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入大气。该公司及其母公司均认可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环保问题,已采取了整改措施。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委托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涉案公司进行大气污染物监测,现该公司废气排放符合限制要求。

  专案组经研判认为,涉案公司现废气排放虽已符合标准要求,但其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5日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项目、2004年项目建成投产至2020年12月2日擅自新增喷涂工序,造成苯乙烯、二羟基甲苯、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长期直接排入大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8月6日,山东省院将该案交办至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公司挥发性有机物长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对环境空气造成损害,损害数额合计为973065~1055538元。

  威海市检察机关多次走访该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其认识到不当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承担赔偿责任。在山东省院的指导下,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公益得到恢复的前提下,威海检察机关与法院探索新的办案模式:在诉前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2021年11月17日,威海高区检察院组织涉案公司、人民监督员召开磋商会,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确定由涉案公司缴纳赔偿金共计980000元。2021年11月19日,法院对该协议作出司法确认,公告期满后涉案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金。

  为进一步促进溯源治理,威海高区检察院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是人们共同的生态环境利益。在该案办理中,省市区三级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注重调查核实,针对违法行为人认识到不当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违法行为人就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在及时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避免企业诉累,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护航企业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2/dxal_0608/21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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