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七】: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诉孙志某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 一体化办案 调解结案
【要旨】
针对破坏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一并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力促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及时高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渤海伏季休渔期期间,孙志某与孙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事先预谋由孙英某联系多名船主前往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捕捞兰蛤,由孙志某负责对外销售。2021年6月13日,经与孙志某商议后,孙英某联系其他8名船长各自驾驶渔船前往保护区使用“吸沙泵”捕捞兰蛤。6月14日,孙英某等9人返回码头卸兰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孙英某等9人非法捕捞兰蛤两万多斤,并扣押“吸沙泵”等涉案工具。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垦利区院)在办理孙志某、孙英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破坏海洋渔业资源,侵害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遂由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并立案调查。
经检察机关对案涉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调查,查明:2021年渤海伏季休渔期期间,孙英某等9名船主多次驾驶各自渔船在保护区内使用“吸沙泵”捕捞兰蛤共计四万余斤。经专业机构鉴定和东营市垦利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认定,孙英某等9人多次捕捞兰蛤使用的渔具“吸沙泵”学名为“拖曳泵吸耙刺”,属于黄渤海海区禁止使用的渔具。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1号通告,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至9月1日。孙志某、孙英某等人于伏季休渔期多次在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兰蛤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保护区生态环境。经保护区管委会委托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74.8483万元。
2021年10月28日,垦利区院向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6日,垦利区院与孙志某等10名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后,违法行为人及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4.8483万元和专家评估费9000元。2021年12月30日,垦利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志某等10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缓刑三个月到八个月不等。2022年5月13日,垦利区院联合保护区管委会启用涉案损害赔偿金采购贝类幼苗,并在保护区外围毗邻海域进行增殖放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亮剑,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由同一业务部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打击犯罪与促进生态修复同步。在不减免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力促违法行为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在实现公益诉讼请求的同时,确保执行到位,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全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2/dxal_0608/2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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