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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零口供”僵局 兴化市检察院从被盗现金的冠字号码中找出破绽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自以为入室盗窃毫无破绽,丁某到案后始终缄口不言。对此,承办检察官另辟蹊径,从被盗800元现金的冠字号码(即印在钞票正面的数字和字母的组合,用来标记人民币的印刷批次和每张钞票在同冠字批次中的排列顺序)入手,打破“零口供”僵局,并挖出了帮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沈某。近日,经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3月10日4点多,於先生回到家时,发现卧室的防盗窗被撬出了一个大窟窿,屋里保险柜的门也敞开着,存放在内的现金、黄金首饰踪迹全无。盘点损失后,於先生发现少了8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和两枚黄金戒指,遂报警。

  经过对案发现场细致勘验并进行数据比对,刚刚出狱不久的丁某进入民警的视线。3月13日,公安机关将丁某抓获归案。但到案后,丁某并不配合,面对讯问一直沉默不语。

  破解“零口供”的关键在于找到被盗赃物。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在案发当天,丁某曾在案发地附近打车,并联系了沈某见面。次日,丁某又在某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咨询过一辆二手摩托车,而这辆摩托车的售价正好是800元。

  如果从丁某用于购买二手摩托车的这800元现金入手,查到於先生的指纹等生物痕迹,就能确定被盗款项,间接印证丁某的盗窃事实。但在询问二手摩托车车主并对800元现金进行生物痕迹检验后,公安机关并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信息。

  与此同时,根据案发后丁某首先联系沈某这一情况,公安机关还辗转找到了正在湖北打工的沈某。“我知道他可能又犯事了。”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沈某对丁某盗窃的事实直言不讳,但并不承认在丁某作案后与他见过面。

  3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丁某提请逮捕。经审查案卷,兴化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购买二手摩托车的800元现金就是於先生被盗的现金。仔细审查在案证据后,於先生询问笔录中的一句话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钱是从银行自动取款机取的”。

  “也许从人民币的冠字号码入手,能查明现金的归属。”于是,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补充侦查,查明丁某购买二手摩托车时支付的800元现金中有6张对应的冠字号码正是来自於先生的银行取款。

  3月27日,兴化市检察院对丁某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做好其他赃物的追踪工作。随着侦查的推进,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丁某和沈某也终于开口了。

  原来,丁某、沈某从小就关系要好。沈某虽然明知丁某有偷东西的习惯,但还是拿他当朋友对待。案发前两个月,丁某刑满释放。出狱后,丁某仍整日游手好闲,缺钱了就向沈某借,而沈某也尽量满足。

  3月10日,正缺钱的丁某游荡到兴化市某乡镇,下车后,丁某看到於先生家的大门紧锁。发现家中没人后,他便翻墙入院,撬开并不结实的防盗窗,找到了没有关好的保险柜,从中取走800元现金和黄金首饰等物品。因担心被发现,丁某得手后步行了一段路程才打车离开。随后,他找到沈某,将偷来的黄金首饰交沈某保管。虽然双方并没有明说这些黄金首饰是盗窃所得,但看到突然多出来的黄金首饰,加上丁某的盗窃前科,沈某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正。

  “东西不是我偷的,只是帮他保管,应该没问题。”想着好朋友一场,沈某默许了丁某的请托,把赃物藏进了汽车后备厢。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3.4万余元。

  5月24日,公安机关以丁某涉嫌盗窃罪,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二人移送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8/t20240827_1654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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