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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向多家涉案金店制发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买黄金,其实是将“黑钱洗白”

  上海黄浦:向多家涉案金店制发检察建议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龚某、林某,因参与洗钱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某原本是一名在江苏从事顺风车服务的司机。2023年12月初,他在某顺风车平台上接单,一名男乘客(在逃)上车入座后,在手机上取消了用车,并要求林某添加其微信,进行私下交易。从此以后,该男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林某用车,接送不同的人频繁往来江苏、上海两地的不同金店。

  2023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林某、龚某使用多张涉及全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银行卡,在黄浦区金店刷卡购买大量黄金。

  林某到案后交代:“最开始我以为只是普通的用车服务,但次数多了,我发现对方可能是在进行洗钱活动,但因为对方给我好处费,我就还是选择了参与。”警方调查发现,2023年12月下旬,林某根据上线要求将非法所得的黄金进行出售,并将所得现金交给犯罪团伙。

  据龚某交代,2023年12月,他在老家赌博时,有人向他介绍了一个“来钱比较快的活儿”,随后,他跟此人来到江苏某地的旅馆,开始从事非法活动。林某负责驾车,龚某与车上其他人(在逃)分工配合,分别接收上级指令、刷卡买黄金、卖黄金,“洗白黑钱”。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初查后发现,林某、龚某具有帮助诈骗团伙洗白涉案资金的行为,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4月29日,公安机关以林某、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移送黄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根据缴获的黄金、销售清单、刷卡支付凭证、涉案金店内监控视频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刷卡购买黄金的情况。经审查查明,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林某驾车从江苏至上海多家金店,龚某在明知银行卡内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刷卡340余万元购买黄金,并将黄金交给林某等人进行变卖。龚某购买黄金使用的银行卡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钱款共计208余万元。

  5月14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林某、龚某提起公诉。5月31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提交了缴获的黄金、销售清单、多名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地指控了犯罪;龚某和林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5月3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分别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还判决对两人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扣押的黄金予以没收。

  针对该案中频发的利用黄金交易转移赃款的现象,6月15日,黄浦区检察院向多家涉案金店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风险预警、完善监控机制及强化内部管理,引导金店进行自我审视与整改。同时,该院推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6月中下旬,多家金店迅速响应,积极整改,不仅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还建立了快速响应机制,强化员工培训,通过案例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员工对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通讯员胡佳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27_664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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