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15万元究竟是“彩礼钱”还是“购房款”?检察监督化解离婚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承办检察官听取当事人诉求
“最近一年,我们街道新婚夫妇的彩礼都没超过5万元,还有4对奉行零彩礼的新人。”5月8日,正值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市人大代表刘波受邀参加重庆市武隆区检察院举行的法治宣讲,他在活动中分享了这样一组数据。
为何聚焦“彩礼”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其实,这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2022年6月,田某(女)与杨某(男)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田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诉讼中,田某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归其抚养,杨某则请求田某归还婚前支付的15万元“购房款”。而田某则坚称,这15万元为“彩礼”。
时间回到2020年1月,田某与杨某决定登记结婚。而这15万元钱,正是在当天一早两人赶往民政局之前,由杨某转账给田某的。
这笔钱的性质到底为何?由于在婚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夫妻二人既没有购房,也未重新约定款项将作为购房款储蓄备用,加之田某当时提出了收到款项后才答应结婚的要求,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判决确认该15万元为彩礼,没有支持杨某要求田某返还15万元的请求。
“明明说的是购房款,怎么就变成了彩礼钱?”杨某难以接受判决结果。2022年8月,他来到了武隆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我们发现,结婚前夕,田、杨双方家庭曾开过一次‘家庭会议’,在场的多人证实,这次会上商定过由杨某拿出15万元买房的事宜。”受案后,该院办案检察官冷雪峰随即展开实地调查,对当地彩礼风俗、案中款项约定、转账记录细节、多方证人证言等进行了全面审查。
冷雪峰认为,杨某转账15万元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用于婚后购房,而非给付彩礼。同时,婚后双方并未实际购房,转款行为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故该笔款项属于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是主张男女平等,倡导夫妻双方相互扶持,杜绝婚姻被高价彩礼裹挟。”在冷雪峰看来,如果将款项理解为彩礼,那该案便涉嫌用畸高的彩礼进行“婚姻交易”。“当地的彩礼高的不过8.8万元,15万元的‘高彩礼’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本站不住脚。”
据此,武隆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2月20日,当地法院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将这15万元作为杨某向子女支付的一次性抚养费。
至此,一起似是而非的“彩礼”纠纷得以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dt/202405/t20240514_6464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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