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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 我们永远在路上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审查把关不是摆设,规范司法,我们永远在路上。”这是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子刚在就规范司法行为的课题作典型发言时说的一句话。近日,鹿泉区公安局通知其所辖各科所队,要求他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刑事立案前行政执法所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全部排除,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重新制作。这个时候为何要发此通知呢?这一举措还要从鹿泉区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建议说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除法律规定的四种证据之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均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文件里都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些年来,鹿泉区无论刑事侦查、公诉,还是刑事审判,都还是较多沿用了老习惯。

  今年以来,鹿泉区检察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把证据关,防止“带病”起诉。在办案审查中,本院干警注意严格规范司法,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注意排除非法证据。在公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辖区公安部门在办理一些民转刑的刑事案件中,仍习惯性地将行政执法时收集的言词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四年有余,执法办案中还存在如此不规范的问题,实属必究之列。就此,鹿泉区检察院在将有关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同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向区公安局提出了纠正违法建议。

  该局收到纠正违法建议后反应迅速,认真采纳,立行立改,遂于近日作出上述通知予以纠正。

  (作者系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9/t20170904_2059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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