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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模式分析研究 为检察官优质高效办案提供有效保障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司法体制四项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核心任务。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后,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司法办案工作模式也发生了变化,这对检察官今后开展司法办案工作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带动检察工作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为落实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求,省内各级检察机关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划分检察业务职权及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切实做到让办案人具有办案权,杜绝办案“无证驾驶”现象。同时,完善案件分流、分类和考评等管理制度,引导优秀检察官回归一线办案,要求领导人员入额后亲自办案,让办案事项决定者亲自办案,减少检察权运行审批环节,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官的司法办案主体地位。

  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设置趋向扁平化。根据高检院和省检察院有关要求,确立以检察官办案为核心,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改变了以往行政审批式的办案组织结构。同时,根据省检察院要求,市县两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分别减少27%和37%左右,正向检察官队伍扁平化管理方向改革。

  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强调要坚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采用相同证据规则标准,强调庭审实质化,强化在庭审环节对侦查、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进行检验,同时加强对被告人程序权利进行保障。这项改革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证据审查标准、强化程序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检察官自身的证据审查能力、证据运用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入额检察官适应改革后检察工作新模式存在的几点问题

  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思想认识不深刻。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个别检察官对作为司法办案主体的思想意识仍然不高,导致有些人员未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用权”,出现不敢担当、不愿用权现象,仍然习惯沿用传统模式办案,出现下放的办案权力被空置等问题。

  司法办案监督管理制度仍不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有权独立办理案件并签发法律文书,同时,中央也制定了防止人为干扰司法的一些制度,但对检察官办案过程亲历性监督和对检察官履职行为监督的制度仍不完善。

  个别检察官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能力和水平还需提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检察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防止冤假错案和提升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检察官仍然存在庭前引导侦查不适应、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严格、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薄弱、法律程序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

  入额检察官适应改革后检察工作新模式应对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地,需加强对检察官工作新模式分析研究,并采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真正为检察官优质高效完成司法办案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要切实加强对检察官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化司法改革年”等系列活动,准确把握中央、省委有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部署要求,深刻领会各级领导有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司法改革意志,进一步提升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断增强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解决下放的办案权力“停弃”问题。

  进一步细化办案组织设置规定。要充分依据有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设置及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办案组织设置规定,明确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配置方式和配置比例,优化办案组织内部结构和功能划分,为提高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管理工作。要深入落实检察官职务序列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检察官遴选和任命规定,真正让有能力的人有更好机会、更多选择进入员额制内。要畅通岗位流转渠道,结合入额人员特长优势合理分配岗位,充分发挥入额人员的专业特长,为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察官队伍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制度,加大办案实绩考评力度,落实对优秀人员晋升奖励、对不称职人员惩戒处罚的规定,激励检察官主动办案、办好案件。

  进一步加强司法办案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模式改革,推行“随机为主、指定为辅”的分案制度,减少人为干预案件流向、案件分配不均衡、难易案件搭配不合理等问题发生。同时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机制,把预警提示、问题集中整改、责任追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时时监督每件案件办理过程,进一步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素能建设。司法责任制对检察官的办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在思想上强化对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新模式的认识,并且要通过条线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切实加强检察官的素质能力建设,提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

  (作者系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期新入额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9/t20170907_20622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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