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贿赂犯罪有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取证困难等特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从宽处理。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较为零散,制度缺乏体系性,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亟待完善。
笔者认为,贿赂犯罪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其必要性。首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嫌疑人一定的希望,促使嫌疑人自愿悔罪作出有罪供述,从而及时揭露和证实犯罪。其次,通过侦查人员说服行贿人积极向侦查部门供述证据或线索,主动揭发受贿人或其他共同行贿人的犯罪事实,有助于侦查部门收缩侦查范围,明确打击重点,有针对性进行侦查活动,提高行受贿案件侦破效率。第三,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达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惩罚目标,进入到矫正程序,有利于社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降低社会危险性。
“两高”自2014年以来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未进行系统的程序性设计。目前的刑事司法中缺乏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的程序机制,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仍有可能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全面审理,并没有真正解决诉讼效率的问题。而实体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的法律更是屈指可数。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在贿赂犯罪侦查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完善立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层面给予更积极的评价。首先,通过立法统一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标准,明确贿赂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其次,制定职务犯罪量刑规则,推动职务犯罪量刑规范化建设,为办理职务犯罪及贿赂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开展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再次,对适用《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对认罪、认罚的从宽效力。第四,完善程序性规定,通过设置一个侦查阶段的协商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时由法官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层面赋予侦查部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权力的同时,笔者认为,应当对侦查人员的权力进行制约。一方面,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每一环节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下阳光作业。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体系,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侦查对象的供述是非自愿的,审判人员可以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宣告证据无效,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作者单位: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12/t20171215_21212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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