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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现再社会化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是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是国家繁荣、民族振兴的保障。当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面临困境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整合社会资源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再社会化。

  一、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概述

  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是指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行为群体,通过补正或重构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

  积极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意义,一是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浪子回头”,重塑涉罪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谨防出现涉罪未成年人和所处社会环境“双向排斥”的不良局面。二是通过帮教等促进再社会化措施,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消除潜在危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三是充实人才储备。未成年人是国之未来,其顺利完成社会化关系着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涉罪未成年人经过矫治教育,也能积极发挥自身价值,成为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四是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再社会化,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态度和办事温度,弘扬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二、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现状

  我国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观护帮教等制度,最大可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根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要符合考验期的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可以安心学习、生活;根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罪未成年人的涉罪信息得到严格保护,不会为外界所知,涉罪未成年人不用担心被贴上罪犯标签;根据观护帮教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处遇措施,目的在于及时对其进行教育矫正。

  当前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工作面临一定困境:一是再社会化需要多方社会资源齐发力,而目前各帮教主体之间尚未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标准不统一;三是帮教手段存在不科学不系统的情况,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四是对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工作效果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制。

  三、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措施

  一是推动出台工作规则。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院作为考察机关的教育与矫治义务,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帮教组织具体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依照什么模式等,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制定工作规则,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如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规定》,规定帮教人员要根据“一人一档案”的原则对帮教对象建立个性化帮教档案,制定帮教方案,记录每次帮教情况并严格保密;帮教人员要与帮教对象每周谈心至少一次,实时把握帮教对象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

  二是建立跟踪回访机制。检察机关对处于再社会化进程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要定期跟踪回访,调查回归情况,随时评估,随时矫治。如湖南省洞口县检察院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时,跟踪回访被不捕不诉和被宣告缓刑的涉罪未成年人,掌握其生活学习状况或工作表现,帮助其早日实现了再社会化。

  三是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工作的异地协作模式。实践中,地域工作差异等各种原因,导致跨区域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常常面临困难,尚未实现资源共享。检察机关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异地帮教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实现再社会化提供助力。如两名未成年人在上海市静安区某网吧实施盗窃,静安区检察院对其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在定期回访中发现其已随监护人迁居江苏省常熟市,需要往返两地接受帮教。静安区检察院遂启动异地帮教,与常熟市检察院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共同确定考验帮教方案。

  四是检察院要善于链接广泛的社会资源,促进检察监督与社会工作的协调联动。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检察、公安、法院、人力资源等部门的认真履职,需要学校、用人单位、社区的配合,还需要律师、司法社工等相关力量的帮教辅助,搭建起全方位保护体系。如16岁的段某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海淀区检察院在考验期内构建了“检察+团委+社工”“检察+社工+妇联”“检察机关+团委+N”三套工作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帮助段某再社会化。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8_650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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