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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形势推进我国专利法域外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专利法的域外适用不仅能够保护本国的创新成果和经济利益,还能够推动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

  因应形势推进我国专利法域外适用

  在全球化的当下,与其他部门法领域涉外案件不同,我国专利法领域的涉外案件表现出数量多、对相关专利所属行业及国家利益的影响大等特征,因此,应加强和完善我国专利法域外适用的系统性建设,以更好应对当前严峻的国际局势,保护我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

  我国专利法域外适用现状。目前,我国专利法域外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笔者以标准必要专利跨国诉讼为例予以分析。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通俗来讲,就是要实施某一个技术所绕不开的一项专利。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跨国诉讼的迅速增长为专利法域外适用提出迫切需求。例如,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中,经常会涉及禁诉令的运用。我国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禁诉令内容,实践中多以保全的形式颁布禁诉令,也只能依据保全的标准进行裁量,即“不采取保全会使案件难以执行”,无法充分发挥禁诉令的应有作用。因此,我国需加强专利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

  从司法层面来看,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对具有国际影响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在重大法律问题上作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判决,明确了我国坚定审理与我国企业有关的跨国专利案件的决心。在我国法院作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跨国诉讼的判决中,有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分别是OPPO诉夏普案、OPPO诉Interdigital公司案,以及OPPO诉诺基亚案。这些案件都涉及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合理性的争议,以及对法院颁布禁诉令等措施的合法性判断。其中,OPPO诉诺基亚案的判决,是我国法院首次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作出全球费率判决,体现了我国对跨国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的关键突破,为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提高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提供了有力基础。

  从立法层面来讲,我国对专利法的域外适用尚未制定专门规则。与涉外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相比,涉外专利权案件的争议类型更为集中。因此,对其作出单独规定,能够提高司法援引的效率,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2023年我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76条增加了法院管辖的依据,扩大了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范围,并在此条中增加了“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明确了法院可以依据实际联系原则进行管辖。同时,强调了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管辖问题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可以更方便地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

  我国专利法域外适用体系化的理论建构。通说认为,专利法具有地域性,即由于国与国之间专利技术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区别,一国专利法通常只能适用于该国的管辖范围之内。但面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境外专利侵权行为,为有力维护国家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有效处理跨国专利纠纷,应在保护我国专利权和尊重他国主权之间构建符合我国国际利益的专利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法院可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限制对专利禁令的适用,即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如有涉及上述利益,则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行为,而判令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这意味着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专利法判决中的特殊地位。专利法第4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表明在专利权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利益。通常而言,国家利益包括国家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专利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国际化的当下,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往来都与专利有着密切关系,国家利益和专利之间产生了强连接,在专利法的域外适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专利法中,国家利益被认为是专利法重要的立法指导和原则,国家利益贯穿于现代专利法。基于国际法理论中国家利益对于国际规则的重塑,在专利法中设立域外适用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国际法中的国家利益学说。

  专利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其内容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专利法保护创新成果,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通过授予创新者以专利权,专利法确保了他们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从而激励更多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这种创新活动的推进,不仅促进了国内产业的升级和竞争力的提升,也对国家整体的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专利法的域外适用有助于保护本国的创新成果在国际市场上的权益,进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其次,专利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专利法的域外适用能够确保创新者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公平对待,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进而推动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这种合作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全球科技领域的影响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最后,专利法还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在某些关键领域,如高新技术、国防科技等,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战略利益。因此,专利法的域外适用能够确保这些领域的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防止技术泄露和非法使用,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专利法的域外适用不仅能够保护本国的创新成果和经济利益,还能够推动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战略利益。

  我国专利法域外适用规则构建方式。专利法的域外适用,指的是基于一国国内法的明文规定,将其专利法的效力拓展至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外的相关行为。这一过程涵盖了立法管辖、司法管辖以及执法管辖等多个方面,从而构建了一套系统且具备实际执行力的法律机制运行体系。在这一严谨的规范框架内,立法、司法与执法环节相互融合,形成紧密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保障了专利法域外适用的有效实施和顺利运行。

  首先,明确我国司法机关对跨国专利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效力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尚显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在跨国专利诉讼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在构建专利法域外适用规则时,需要对这些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明晰管辖权的效力范围,从而为我国的司法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设立域外适用效力条款时,建议采用“效果原则”进行规制。“效果原则”的核心在于,当境外的行为对境内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我国即可依据国内法规定的具有域外效力的管辖权进行管辖。这一原则体现了各国对管辖权行使的灵活性和务实性的需求,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利益。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采用“效果原则”来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及公民和企业的利益。相较于传统的严格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效果原则更具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

  其次,司法机关在专利法域外适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作用的强化显得尤为必要。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细节和深奥的法律问题,其专业性之强、时效性之新,使得立法难以迅速作出适应和更新。因此,在追求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依赖司法审判的个案正义,以灵活应对这些复杂多变的案件。同时,个案审理不仅是对纠纷的解决,更是对立法的重要反馈。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发现专利法域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在个案中不断完善对相关法条的司法认识。这种基于实践的完善过程,有助于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专利法域外适用体系。此外,司法判决还能够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导和借鉴,推动整个专利法域外适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专利法域外适用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司法审判的专业性、提高司法人员的专利法素养等方式,不断提升司法机关在专利法域外适用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这将有助于跨国专利纠纷的公正解决,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全球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8_6504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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