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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1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对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自物品成为涉案财物之始便开始,涉案财物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能在不同办案部门之间流转,或者仍暂存于侦查机关,检察监督理应监督全覆盖。

  ●借助互联网及大数据等科技力量,研发涉案财物共管信息平台的统一应用系统,通过系统对涉案财物的登记、移送、保管及执行去向全程监控,对每个涉案财物建立独立的数字化档案,以备查阅调取。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不少乱象,对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自物品成为涉案财物之始便开始,涉案财物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能在不同办案部门之间流转,或者仍暂存于侦查机关,检察监督理应监督全覆盖,但实践中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或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均存在监督漏洞。比如,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即便是制作了未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的一些案件,在案件流转过程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资料仅有查封、扣押等手续,没有关于涉案财物的权属、价值等证明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检察院只注重针对犯罪事实进行指控,没有严格审查涉案财物的权属、价值、性质等,对该类涉案财物的有效监督也只停留在纸质层面。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对强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中检察监督提出以下建议。

  牢固树立正确的涉案财物处置刑事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一是树立“人财并重”的涉案财物处置理念,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全面、有效结合起来并落实到办案实践中。二是强化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正义。在一线办案人员的执法、司法过程中强化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以程序正义保障涉案财物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另一方面,以程序正义促进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有效保护。三是依法明确涉案财物的法律概念,确定具体对象范围。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首要难题就是对涉案财物的甄别,即哪些属于刑法概念上的涉案财物,是否所有涉案的财物均需要进入处置程序。对涉案财物范围的准确界定是确保涉案财物依法处置的第一步。

  探索建立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信息平台和保管中心,科技助力涉案财物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案财物共管机制。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公、检、法三部门出台关于涉案财物共管办法及相应配套制度,明确涉案财物在诉讼过程中各阶段的职责主体及流转手续,形成一个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涉案财物共管长效机制。二是打造线上线下统一的跨部门涉案财物共管信息平台和保管中心。借助互联网及大数据等科技力量,研发涉案财物共管信息平台的统一应用系统,通过系统对涉案财物的登记、移送、保管及执行去向全程监控,对每个涉案财物建立独立的数字化档案,以备查阅调取。在公、检、法三部门统一管理的制度下,各单位共同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和保管中心,并各自派专人承担相应诉讼阶段的审查、管理、调取、处置等职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等,这样不仅可以集中资源提高涉案财物的保管条件,也可以降低因多次流转可能造成的毁损、灭失风险,更避免了公安机关单独管理时缺乏监督等问题,符合法律对涉案财物保管和移送的要求。将线上线下的涉案财物统一通过涉案财物共管信息系统进行智能、透明的管理。

  明确适用审前返还和特殊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稳步推进涉案财物的精细化处置。一是积极推进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制度准确落实。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及时返还应当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司法机关只要查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都应当及时返还,无须等到判决生效后再予返还。在查清涉案财物权属的前提下,应当把握好处置的“时效性”,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则应把握好处置的“准确性”,在未确定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时,不应随意作出返还处置。二是细化特殊涉案财物的拍卖、变卖等处置程序。特殊涉案财物一直是涉案财物处置中的难点,主要包括易毁损、易变质、易贬值、具有珍贵性和稀缺性等财物,要从特殊涉案财物的范围确定、处置程序选择、拍卖、变卖机关或者第三方保管部门资格准入管理、处置程序公开透明等方面进行精细化规定。

  依法保障权利人在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参与权,拓宽权利人救济渠道,完善权利人的救济机制。一是保障涉案财物权利人的程序参与权。一方面,办案人员在核查涉案财物权属时,主动识别涉案财物的权利人甚至潜在权利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财产案外共有人等,尽量全面确定涉案财物权利人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保障好涉案财物权利人的知情权、辩论权等,通过公告等方式,最大限度保证涉案财物的权利人能有效参与到处置程序中,这样做不仅对准确审理案件有帮助,也利于挽回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拓宽权利人的救济渠道。建立多层次的权利人救济渠道,如复议复核权,申诉、控告权,信访权,申请赔偿权等,尤其是赋予权利人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控告权,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

  强化公诉机关举证责任,积极提高执法司法本领。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承担绝对责任,对于涉案财物是否为违禁品或者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事实,由公诉机关承担绝对证明责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违法所得中混合了被告人个人财产、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的认定事实,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提出的合法财产主张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处置的程序事实,公诉机关承担全面证明责任,出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全部证据。公诉机关承担绝对证明责任时,证明标准需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强化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举证责任,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形势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12_6493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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