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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2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2-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检察官,我要举报……”不久前,河北省尚义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尉某时,尉某将一封举报信交给了检察官,一起企业人员贪腐窝案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并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0万元。

  尉某系某风电企业职工,在与他人将公司废旧配件盗走出售后案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提审尉某时,尉某主动检举其就职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某变卖公司废电缆并将钱款占为己有的事实。

  随后,尚义县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刘某当即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分析刘某资金流水发现其资金流向异常,极有可能是企业内部贪腐窝案,遂适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发现刘某与公司区域经理聂某、大区经理李某订立了攻守同盟,约定由刘某一人承担罪责,混淆事实真相。

  办案检察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审讯策略,耐心向涉案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分化瓦解涉案人员的攻守同盟。最终,3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共同侵占120万元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3人对罪名性质及退赔问题存在疑虑,涉案企业也对3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检察官精准施策开展教育帮扶,通过向3人阐明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说明了拒不退赔的法律后果,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疑虑,最终使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退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0万元。

  近年来,尚义县检察院始终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特别是办理涉企案件时,在深挖彻查企业内部“蛀虫”的同时,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最大程度促使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积极挽回企业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23_15974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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