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野生药用植物亟待加强保护
2023年6月20日,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检察院干警勘验采坑体积。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可利用草原面积为17.43万平方公里,占该盟国土总面积的85.7%,是野生药材资源的主产地。近年来,在锡林郭勒盟可利用草原,非法采挖野生药用植物案多发,导致许多珍贵药用植物濒临灭绝,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区域原有生态平衡,采挖形成的洞坑还加剧了草原沙化退化。当地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非法采挖野生药用植物已成为草原生态的“第一杀手”,有效遏制非法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行为刻不容缓。
一、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违法行为的特点
一是作案人数、案件数、采挖数量呈上升趋势。2017年至2022年,锡林郭勒盟行政机关办理非法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案104件233人,涉案野生药用植物根4091.83千克、芍药籽1778.6千克(另有3件23人在案卷中未体现出非法采挖数量),查办案件数量、涉案植物重量、涉案人数逐年上升。二是专业化有组织作案趋势明显。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非法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行为专业化、组织化发展趋势明显,逐步形成踩点、运输、采挖、收购、销售“一条龙”的黑色产业链。2019年前,盗挖人员多为周边旗县农牧民和社会闲散人员,三五结队乘骑摩托车前往现场作案,非法采挖药材数量不大。2020年以后,有组织团伙作案逐步增多,人员分工明确,有的负责踩点找场,有的负责拉运采挖人员和药材,有的负责望风盯梢、通风报信,甚至有的团伙有人专门盯梢森林公安干警夜间动向。组织者作案时间多选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3点之间,趁牧民休息且值守人员观察条件不佳之机,利用越野性能较强的无牌车、假牌车或改装车、报废车,将从外地临时召集的互不相识的无业人员接送至采挖现场,为其提供专用药材钎子、头灯等作案工具。这些车卸下采挖人员后立即离开,待采挖结束后再返回,连人带货一并运至其他隐秘地点进行交易。三是幕后组织者查获难。查获的相关人员中,非法采挖者占比95.7%,多为“按量计酬”的社会闲散人员,大部分人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其中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约占半数以上;非法收购和运输者仅占4.3%。幕后组织者、获利者、药材收购者等人员与非法采挖人员之间,关系松散、信息缺失,导致抓捕困难。
二、遏制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违法行为的建议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遏制非法组织、采挖、收购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草原生态安全。
一是以“协作”促“监管”。相关行政机关应搭建执法合作平台,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合作机制,明确执法职责和协作方式,提高协调性和执法效率,共同打击非法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行为。二是以“举措”促“治理”。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措并举,加强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的监测和管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前预警和发现非法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行为,采取不定期巡护、外来暂住人口检查、重点区域巡护等措施,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采挖、收购和运输野生药用植物行为。三是以“严惩”促“共治”。执法、司法机关要一体追究非法采挖、收购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要依法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真正起到震慑、预防的作用;要提高司法办案的公开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民共治、防范非法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良好风气。四是以“我管”促“都管”。检察机关要积极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同时,对治理成效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地方党委政府统筹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凝聚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五是以“见效”促“实效”。相关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入户、走访、座谈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提升群众对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使其了解相关惩治违法行为的规定。
2023年,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官积极开展基层调研、向相关行政单位调取证据,依法立案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办理非法采挖草原野生药用植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对8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并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2024年,按照《锡林郭勒盟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将以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等地区为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同时辐射其他旗县,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遏制破坏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保护草原生态安全,维护好牧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08_6433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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