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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与检察机关高质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民事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极为密切,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也相对较大。因此,加强对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是当前民事检察的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民事审判工作属于法定职责。从根本上讲,民事检察权与民事审判权均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当前,民事检察加强对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可以规范民事案件办理,有效保障司法权合理运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鉴于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尚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民事检察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将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责落到实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健全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检察监督,有依职权监督和依申请监督两种类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细化了民事检察的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制度较为粗疏的情况,但在实践中仍然需要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同时,正确厘定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检法关系是健全检察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首先,要对审判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予以明确规定。其次,检法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交流,必要时可以联合制定相关细则,力求关于民事案件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共识,以求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现行机制存在的缺漏,应当给予重视并加以弥补,民事检察的监督要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真正做到全覆盖,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监督纠正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民事裁判。再次,应当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并重,增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实效。

  第二,加强对个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在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充分考察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逾越法定限度,避免主观臆断,要严格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结果合理合法。故此,在民事检察监督个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并就案件所涉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在法律适用方面,检察机关应着重监督法官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避免出现同类案件由于不当裁量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现象。此外,民事案件中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仅要求事实认定准确和法律适用无误,还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尽量阐述心证过程,特别是要加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论证,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强化类案监督。最高检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类案监督机制。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的影响范围更广,更能取得“以点带面”的实效。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具有一定共性,强化类案监督机制有助于民事检察提质增效。首先,充分运用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归纳形成类案监督的案源基础,总结分析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根据案件类型予以归纳。其次,加强检察人员对类案监督案例的学习,从相关案例中剖析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与倾向性问题,进而反哺民事检察实务工作。再次,在程序上健全类案监督决策、启动、纠正机制,针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可以分为“同类认定事实问题”“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同类程序处理问题”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以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08_643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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