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奇葩式团建成为员工新负担
最近,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的一条街上,有多人于夜晚时分在地上爬行。经当地派出所了解,系某企业团建时,员工玩游戏输了后受到惩罚,并称“不存在胁迫”(据1月15日《工人日报》)。
到底员工是不是自愿当街爬行,这个问题还有待详查,但如此奇葩的团建形式,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近年来,用人单位越来越认识到团队管理的重要性,团建几乎成了所有单位的必备项目,但与此同时,各种奇葩式团建也屡屡登场。比如,成都某公司组织团建时,多名职工往一名女职工头上浇水;南京某公司团建时要求员工在大街上喊口号,亲吻垃圾桶,拥抱陌生女孩;沈阳某公司团建现场,20多人在大连黑石礁公园的沙滩上围成一圈,一人身前一个沙堆,给自己堆“坟”……此外,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开展团建的情况则更是司空见惯。
然而,即便是面对内容如此奇葩的团建,很多时候员工却不得不参加。有企业员工袒露心声:如果不去,不仅会被扣上“没有团队荣誉感”的帽子,还可能会影响年终评优晋升。种种迹象表明,某些单位的团建正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盲区:有的团建要求职工跪地磕头,有侮辱人格之嫌;有的开展荒野求生式团建,危险系数较高,可能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还有的把团建变成了变相加班,严重侵犯了员工作为劳动者的休息权。
团建活动本是为了凝聚人心、促进集体认同,可一旦偏离了法律轨道、背离了公序良俗,就会走向反面,不仅引发员工反感,还可能面临相关违法风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基于此,如果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法定休息时间参加团建活动,就可视为强制员工加班,涉嫌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若单位因员工拒绝参加团建活动就认定其不服从安排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从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如果员工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受伤,员工可否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单位要求赔偿?实践中也不乏用人单位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例。总之,对于不尊重员工意愿的奇葩式团建,员工应有说“不”的权利;员工在团建中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也要学会大胆依法维权。
归根结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团建活动,都不能丢了“以职工为本”的初衷。一次健康良好的团建,既要遵循科学管理的原则,更要建立在尊重员工的意愿和合法权益之上。对员工而言,团建应是一种“福利”,而不应成为“负担”。正如有网友所说,真正理想的团建应该像《外婆的澎湖湾》歌词中唱的那样,阳光、海浪、沙滩,是以享受为主、奖励性质的出行,而不是成为“打工人”的新负担。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1/t20240116_1587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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