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齐下,激发民事检察和解新动能
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和化解矛盾同频共振的有效方式。笔者从总结近些年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出发,为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和解案件提出三项举措,期待为进一步激发民事检察和解新动能作出贡献。
一、直面案件焦点。将案件中的焦点问题作为开展检察和解工作的切入点,是回应当事人现实需求的本质要求,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以笔者办理的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一起两名耄耋老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果只表述其中一名继承人对于案涉的遗产房屋按照80%的比例继承,申请人申请监督的理由虽然是对法院判决份额不认可,但经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件还存在法院判项未对另一名继承人的份额进行表述,导致判决无法实际执行的严重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体弱年高,案涉房屋闲置十余年无人管理,检察机关认为,即使通过监督启动再审,也有可能会因为烦琐的诉讼程序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聚焦法院判决有误、判决难以实际执行的关键问题,检察机关决定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在解决案件实体争议的同时,破解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难题。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最终经过多方联动、密切配合、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挖掘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监督,并不断探索、挖掘深层次问题,将监督触角引向深入,是民事检察和解案件质量的有力保障。笔者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结算凭证比较混乱,而法院在认定双方工程价款数额的证据采信上也存在错误,但如果启动监督,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既不利于企业尽快摆脱诉讼带来的困扰,也不利于解决个体承包户给劳务人员发放工资造成的债务负担。同时,检察机关还经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针对法院在实体裁判和执行程序中存在双重错误的情况,检察机关启动了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模式,对生效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同时开展检察和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制发了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并制定了相关整改措施。
三、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而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也是在检察权范围内促进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创建了多元化解纷工作平台,形成本地人大代表调解、智库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与检察机关和解五方力量相融合,各方沟通协作、联动互助,着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效助推了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有力提升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作者分别系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7_6382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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